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4-00039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4-04-16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4〕11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4-04-11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眉山市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
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1日
眉山市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
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4〕4号)精神,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全过程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婴幼儿配方乳粉社会共管共治格局。通过加强监管、综合施策,全面提高我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任务与职责分工
(一)参照药品管理办法实施严格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参照药品管理措施,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完善审核工作。全面实施《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审核。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原辅料和包装、标签不得在生产中使用。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信息化管理,加快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再审核再清理工作,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能达标的,坚决予以淘汰。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经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工商部门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协调进口奶粉资质和许可证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建和扩建项目的核准。
(二)严格落实企业首负责任。奶畜养殖者和生鲜乳收购站要全面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制度,严格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科学使用和管理。生鲜乳收购站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要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制度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生鲜乳质量检验,防止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须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对原料乳粉和乳清粉等实施批批检验,确保原料乳(粉)质量合格。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销售记录和问题产品召回处理等制度,建立完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任何企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要购入和销售经监管部门批准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和列入监管部门公示目录的合格产品,严格执行向供货者批批索票索证制度的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规模、品种相适应的仓储、运输设施和设备。
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必须设立专区(专柜)进行销售,并将每批检测报告公示在经营场所明显处。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
各县区可积极探索在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参照药品GSP标准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管理。
(三)严格监督检查。畜牧部门加强对奶畜养殖的指导和技术培训,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严格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对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交叉互检和巡查,坚决取缔不合格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严格落实奶畜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监督抽检、异地抽检、进货查验制度。以抗生素、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为重点,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建立不合格生鲜乳报告制度,对检测确认不合格的生鲜乳,要在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和原辅料使用备案制度,严禁用转基因食品作为生产乳粉的辅料。督促企业加强实验室建设,提升检验能力。监督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原辅料进货、生产环境、关键环节质量控制、产品批批检验、乳制品电子信息录入等制度,确保乳粉质量安全。严格监督经营单位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查验记录制度。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加大对包装、标签标识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证单等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监督销毁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防止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进一步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卫生部门切实加强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监测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中的化学污染物、食源性致病菌和食源性疾病监测。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准入标准制定、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和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实行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注册管理,严禁未注册企业向境内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指导大众传播媒介切实落实广告发布审查责任,严把食品广告发布关,严厉查处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
(五)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认真落实《眉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眉府办发〔2012〕27号),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对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负总责并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落实监管责任。建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层级管理、属地管理、区域负责的工作思路,明确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实工作机构和监管力量,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责任网。
(三)保障信息畅通。各级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工作情况收集和经验总结,及时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重大情况要抄报上级相关监管部门。同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对工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风险信息要及时通报,协力处置,形成监管合力。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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