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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3-0012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3-12-06
 文  号  眉府办函〔2013〕127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3-11-29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2014—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2014—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3-11-29 眉府办函[2013]127号   眉府办函〔2013〕127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2014—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2014—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政府可参照《眉山市2014—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结合工作开展实际,调整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9日


  眉山市2014—2015年市级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项目
编 码 品目名称 备 注
A 货物类  
A02010103 服务器 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
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201 路由器  
A02010202 交换设备 指交换机
A02010601 打印设备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外交文书打印设备、贴纸(签证、认证)打印机、护照打印机、护照加注及旅行证打印机等专用打印机除外
A02010604 显示设备 指台式计算机的显示器
A0201060901 扫描仪 外交专用的护照照片扫描仪除外
A020108 计算机软件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指可以直接从市场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不包括定制软件和对购买的标准软件再进行第二次开发的软件
A020201 复印机  
A020202 投影仪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A020203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照相机及器材 包括数字照相机和通用照相机,含镜头
A02020901 速印机  
A02021001 碎纸机  
A020305 乘用车 包括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和其他乘用车
A020306 客车 包括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和其他客车
A020504 锅炉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以上
A02051228 电梯  
A0206180203 空调机 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外
A02081001 传真通信设备 指文件(图文)传真机
A02091001 普通电视设备 指电视机
A02091102 通用摄像机 指普通摄像机
A06 家具用具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厨卫用具及家用家具零配件除外
A090101 复印纸  
C 服务类  
C05030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定点采购(待定)
C050302 车辆加油服务 定点采购(待定)
C081401 印刷服务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票据印刷服务等特种印刷服务除外
C0907 合同能源
           
             管理服务
预算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预算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服务项目
C15040201 机动车保险服务 在眉单位定点采购,驻外单位自行采购
(二)专用项目
A 货物类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A020307 专用车辆  
A0204 图书档案设备  
A0208 通信设备 文件(图文)传真机除外
A0209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普通电视设备和通用摄像机除外
A0210 仪器仪表 包括分析仪器等实验室检验检测分析仪器
A0318 造纸和印刷机械 包括图像制版机械、文字制版机械、照排设备、盲文印刷机、装订机械、数码印刷机、切纸机、切割机、盘纸分切机、切蜡光纸机、裁纸机等
A0320 医疗设备  
A0324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A0325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包括消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物证检验鉴定设备,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爆炸物处置设备,技术侦察取证设备,警械设备,防护防暴装备和出入境设备
A033403 地震专用仪器  
A033408 气象仪器  
A033412 教学专用仪器  
A0335 文艺设备 包括乐器、舞台设备和影剧院设备
A0336 体育设备  
A07030101 制服 包括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B 工程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B07 装修工程  
B08 修缮工程  
C 服务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C0201 软件开发服务  
C0202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包括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安全和其他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政府采购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预算单项或批量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预算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实施要求及相关说明

  (一)市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应当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执行中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严格依照批复(调整)后的采购预算和拟实施采购时间进度及时申报采购计划,做到应采尽采。计划终审后即为进入政府采购程序。进入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采购人应于15日内依法组织实施。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符合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按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采购,不具备自行组织采购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工程项目(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四)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以及优先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等方面的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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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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