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3-00108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3-10-22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3〕55号 | 公文种类 | 意见 | ||
成文日期 | 2013-10-11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0〕20号),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正在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做出了积极贡献。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更高要求,赋予供销合作社新的使命。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是发展现代农业,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需要;是活跃农村流通,扩大国内需求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推向新阶段。
(二)准确把握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合作制原则,以改革为动力,以提升经济实力和服务水平为核心,以网络建设为重点,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三)明确供销合作社“十二五”改革发展目标。新型基层综合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更加完善,社有企业带动力、竞争力显著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开创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为实现全市农村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加快推进新型为农服务组织体系建设
(四)加快改造基层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基本环节。按照“新建与改造并举,以新建为主”的原则,以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为基础,改造建设一批经营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的基层社。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机制。各类农村为农服务组织,只要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其主管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协会,都是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各相关部门要在财政、税收、工商登记、用地等方面给予基层社重点扶持。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五)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对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扶持和服务作用。充分利用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通过组织引导、参股联结、购销服务等方式,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业务,为社员提供资金、技术、信息和产品营销、加工、储运等系列服务。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健全基础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运行机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和人员培训,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培训、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的资金,可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
(六)加快发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各级政府切实把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新农村示范片等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相关扶持政策,加快发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推进公共服务和现代文明向农村延伸。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利用和整合新农村建设的有关项目和资金,加快对村级综合服务社(站)、乡村闲置设施及其他经营服务网点的改造,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为各部门相关下乡项目集中服务提供平台。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在搞好农资、农副产品、再生资源、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服务。
(七)着力发展社有龙头企业。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再生资源等传统行业优势,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龙头企业。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社有企业联合发展,做大做强。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努力开拓新业务、新项目,延伸为农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加快社有企业的恢复重建,带动经营服务网络的恢复和发展。积极探索社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规范企业改制行为,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对社有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
(八)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果品、蔬菜、茶叶、农产品经纪人等行业协会建设,重视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从业规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三、扎实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九)积极发展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连锁经营企业的市场带动作用,发展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农资企业。加快农资物流设施建设,新建和改造一批区域物流配送中心、乡镇配送站和村级放心店。大力发展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农资商品经营和技术服务。加大庄稼医生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庄稼医生职业资格认证。围绕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积极调整农资经营结构,拓宽经营范围。加快建设化肥、农药、农膜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动态监测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建立和完善化肥、农药商业储备、救灾储备制度,安排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承担储备任务。
(十)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服务网络。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完善冷藏、仓储、运输设施,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加强农超对接,推动供销合作社企业、批发市场和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构建多元、长效、稳定的产销对接模式。
(十一)整合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加快建设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十二)优化发展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培育壮大供销合作社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和连锁超市、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镇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一网多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基层社企业开展家电、图书、药品、食盐等经营业务。
四、认真落实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三)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输销售设备,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好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组织管理工作。
(十四)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企业的金融服务。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的金融支持力度,努力缓解供销合作社企业融资困难。对供销合作社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大宗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收购所需贷款,给予优先保证。允许有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其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十五)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把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与农村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同等对待,在建设用地、工商登记、税收征管、经营许可、资金安排、建设立项、土地征用、贷款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广泛参与农超对接、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等工作,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
(十六)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支持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考虑供销合作社的实际困难,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加快协商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土地登记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供销合作社采取多种形式,对原有商业、生活设施进行改扩建,盘活社有资产。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五、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七)加强联合社建设。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是重要的涉农部门,在严格核定人员编制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联合社要切实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组建行业协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
(十八)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委托的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投资办企业的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产,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十九)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及时配齐配强班子成员,把政治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有开拓创新精神、作风正派、年富力强、热爱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干部选配充实到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实行人才兴社战略,广泛引进和吸纳各类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二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明确的目标规划和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务、建设、金融、工商、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给予配合和支持,研究制定和认真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抓住历史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扎实实完成各项改革发展任务,努力开创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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