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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3-0010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3-09-30
 文  号  眉府办发〔2013〕53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3-09-27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3-09-27 眉府办发[2013]53号   眉府办发〔2013〕53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

  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

  眉山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以下作业的,适用本办法:

  (一)兴建(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兴建公路、桥梁,拓宽河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和拉线基础的外缘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四)起重机械、高臂混凝土泵车等超高设备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五)高度超过4米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六)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七)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的爆破作业。

  (八)竖立广告牌。

  (九)植树(竹)、堆物、挖坑、取土及土地平整等。

  (十)在施工过程中需临时占用电力设施保护区的作业。

  (十一)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及保护区

  第三条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电厂设施和毗连发电厂的各种专用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塔、避雷装置、消防设施、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二)水力发电厂设施和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支洞)、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三)变电站设施和毗连变电站的各种专用管道(沟)、避雷装置、消防设施、道路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第四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导线、避雷线、拉线、接地装置、金具及其辅助设施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的电缆、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志标石及其辅助设施。

  (二)城市、农村、路灯公共配电设施,包括:变压器、配电室(房)、箱式变电站、避雷器、断路器、电容器、电抗器、互感器、熔断器、隔离开关、计量仪表装置及其辅助设施。

  第五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沿导线边线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在一般地区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沿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施工作业前,应制定施工作业方案、电力设施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等,向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有审批权限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获得作业许可后,因作业环境、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申请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停止作业,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继续作业。

  第七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作为电力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应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人员、资金和物资,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监管,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对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应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电力安全指导、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要求其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

  第八条 市、区县经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负责做好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区监管和施工作业许可工作。区县经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审批。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全市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审批。

  第四章 许可受理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申请表。

  (二)施工作业单位资质证明。

  (三)施工作业的有关批准文件。

  (四)施工作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五)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方案,附施工作业图纸。

  (六)电力设施保护方案。

  (七)应急预案。

  第十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等,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勘查,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一)对于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申请,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经整改符合要求后予以批准。

  (二)对于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申请,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意见报送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经整改符合要求后予以批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接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的监管。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因违章指挥、违章施工、野蛮作业等导致电力设施遭受破坏或造成电网停电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未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导致电力设施遭受破坏或造成电网停电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造成电力事故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


  附件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

  
一、建设单位(业主)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邮政编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手 机  
二、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性 质  
施工作业地点及范围   施工作业高度  
周边电力设施情况        
施工作业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施工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或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手 机  
四、使用的主要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名称 数 量 最大伸展高度(米)
     
     
     
     
     
电力设施产权部门意见 (章)
           
             年 月 日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章)
           
             年 月 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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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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