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文件当前位置: 首页 > 政  策 > 正文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3-0009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3-09-30
 文  号  眉府办函〔2013〕109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3-09-21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3-09-21 眉府办函[2013]109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已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切实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做好精神卫生工作作为加强社会管理、提高公民健康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机制,按照政府领导,相关单位、部门负责,家庭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精神卫生工作,切实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尽快清理已经发布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要认真清理有损精神障碍患者人格尊严、侵害患者合法权益以及含有歧视精神障碍患者内容的文件,并将清理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健全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具备条件的区县可根据需要设置1所精神病专科医院,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要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力争全市常住人口每万人拥有精神科编制床位达到4.64张。规划建设一所市级收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场所。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投入精神卫生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资助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加快建立专业人员培养、培训、激励机制,充实稳定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到2017年,逐步建立健全以精神卫生中心、综合医院精神科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障碍康复机构等为依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补充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三、抓好管理治疗

  卫生部门要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大力推广“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治疗项目”工作模式,不断扩大覆盖面。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神残疾康复等作用,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完善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政策,加大医疗和生活救助力度。将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列为重点救助对象,全额资助其参保参合。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单次及多次住院,符合有关规定,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一年内累计在10000元以内的按70%予以救助,超过10000元的按80%予以救助。加快推广“社会化、综合化、开放式”精神障碍康复工作模式,积极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功能训练、技能培训等康复服务。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有肇事倾向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和救治,救治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制订实施方案。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相关配套政策,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推进精神卫生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把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开展。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投入精神卫生事业。根据精神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三)加强宣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为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条件。突出抓好执法队伍的学习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四)严格考核考评。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考评,考核结果作为市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各区县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实施不力,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从严追究责任。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6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