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3-0005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3-05-13 |
文 号 | 眉府办函〔2013〕59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3-05-06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为加强全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22号)、《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商务厅等4厅局《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商建〔2008〕6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确保管理到位
(一)二手车流通行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政府是本辖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责任主体,行使行业规划、经营主体审批、监督和管理职能。
(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依法依规,合理规划,从严审批,严格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鼓励发展二手车经销企业,合理发展经纪、鉴定、拍卖等二手车经营主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阶段目标和任务分工,突出重点,部门联动,强化督查指导,切实提高工作效能,防止出现管理真空,确保二手车流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加强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的指导、监管、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坚持规划引导,严格市场准入
(一)科学编制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根据车辆保有规模,科学合理规划市场数量、布局,切实做到以规划为龙头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按照二手车行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把二手车交易市场准入关。依法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整改,引导市场业主建设标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
(三)指导、督促市场业主制定和落实市场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明确市场管理职责。优化市场环境,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和其他经营主体登记、税收、车辆转移登记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或证照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执行规定,规范经营行为
(一)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其他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应当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二手车销售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只能对入场经营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和直接交易者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经销企业只能对本企业销售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须附取得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购车票据或相关证明,且发票上卖方为该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只能对本企业拍卖成交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不得为其他企业和个人代开发票。
(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贴交易、经销、拍卖、鉴定评估等流程,公示车辆状况(包括使用时间、行驶里程、税费交纳、重大质量瑕疵、资产权属等内容),规范使用《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三)规范二手车经纪机构进入市场经营,不能以街为市、随意摆摊设点、乱设店铺。
各区县政府应按照通知精神,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二手车市场流通行业管理办法,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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