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文件当前位置: 首页 > 政  策 > 正文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3-0004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3-05-13
 文  号  眉府办发〔2013〕29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3-05-06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3-05-06 眉府办发[2013]29号   眉府办发〔2013〕29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眉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立项批准的由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承担,并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的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和专项资金(含上级补助专项资金)。

(三)政府及其部门利用国债补助和转贷的资金。

(四)国家主权的各类社会捐赠和外国政府赠款。

(五)政府兜底的各类资金。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各类政府性基金。

(八)对外合作项目中的政府资源或资产。

(九)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程序,对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四条对政府资金投入2000万以上或2000万以下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在其重点环节、重点内容采取定期、不定期、派驻现场等多种跟踪审计方式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章跟踪审计内容

第五条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开工前建设程序的审批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情况。

(三)项目合同文件与招投标文件的一致性、合规性、合法性。

第六条 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项目合同条款变更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三)项目工程价款及相关费用支付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

(四)项目隐蔽工程情况。

(五)项目工程量的增减情况。

(六)项目的有关税费缴纳情况。

(七)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含工程监理履职、设备材料检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质量验收情况)。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受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和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研究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事项时应通知跟踪审计人员参加。

(三)重大隐蔽工程实施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审计机关参与跟踪。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建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整改意见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整改情况。

第八条 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做到:

(一)遵守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按要求落实回避制度。

(二)按要求及时派出审计人员参加项目跟踪审计,做好资料收集和审计取证。

(三)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出具审计建议书或审计整改通知书,重大问题应上报同级政府或移送相关部门。

(四)跟踪审计结束后,应出具项目跟踪审计报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九条 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中,对查出的一般性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自行纠正。对查出有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条 对拖延、拒绝提供与跟踪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对被审计单位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财政、财务收支规定负有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跟踪审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中介机构和外聘专业技术人员违反审计规定,出现审计质量过错的,按照有关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委托(聘用)合同约定,追究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外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8日印发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2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