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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3-0004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3-05-08
 文  号  眉府办〔2022〕27号  公文种类  意见
 成文日期  2013-05-06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工作的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工作的意见 主动公开 2013-05-06 眉府办发[2013]27号   眉府办发〔2013〕27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精神,结合全市实际,现就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收储、供应、融资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配强专业人员,加强内部管理,积极推动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化运行。储备土地、已供土地、资金收支、各类融资等相关信息,要按规定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录入上传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土地储备中心有下设或挂靠从事工程建设机构的,必须与土地储备中心彻底脱钩。  
 
  二、精心编制实施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根据规定,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土地储备中心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含本年度收储已在本年度供应的土地),原则上不突破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土地储备规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土地供应规模、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三、积极推进储备土地前期开发  
 
  土地储备中心应组织开展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不得通过下设机构进行工程建设。  
 
  四、严格土地收储管护登记  
 
  (一)规范土地收储。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必须产权清晰。土地纳入储备前,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政府无偿收回的除外)、土地权利(包括他项权利)等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对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权属不清晰、未办理登记手续、应注销而未注销原登记手续、已设立他项权利未依法解除的,不得纳入储备。土地储备中心应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工业用地储备。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  
 
  (二)规范储备土地管护。土地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使用,土地储备中心可设立内部机构进行管理,也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管理单位。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使用,应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土地储备中心应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土地用途、期限、经济补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地面建筑物处理及提前终止使用经济关系的处理等事宜。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且不得转包,取得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规定,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规范储备土地登记。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境内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机构应为进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七家土地储备中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单位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  
 
  土地储备中心申请登记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政府批准的储备计划、批准纳入储备的文件、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材料。经同级政府批准,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可办理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能够细化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的,应当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填写。未确定规划用途的,不予登记。规划用于社会公益设施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五、有效规范土地储备融资  
 
  土地储备中心确需融资的,应纳入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积极科学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并上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除相关文件外,还应出示融资规模控制卡。  
 
  全市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东坡区土地储备中心、仁寿县土地储备中心、彭山县土地储备中心、洪雅县土地储备中心、丹棱县土地储备中心、青神县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土地储备融资贷款的主体。原则上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市本级的土地储备融资工作。各园区的土地储备融资按土地登记的级次管辖由所在地土地储备中心统筹。各园区自行做好土地储备融资贷款的相关工作,土地储备中心给予积极支持。  
 
  土地储备中心用于抵押贷款的储备土地必须具有合法土地使用证,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六、加大资金收支监管力度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8〕10号)等规章制度。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的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列入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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