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3-00029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3-03-27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22〕13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3-03-19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3〕13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
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眉山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9日
眉山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1—2015年)
生猪屠宰是我国实行严格市场准入的行业之一,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肉品质量,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川办发〔201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优化布局、减控总量、升级改造、规范经营为着力点,推动屠宰行业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定点屠宰企业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提升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对规模化养殖的带动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猪肉产品的消费需求。
二、设置原则
(一)科学规划,优化布局。综合考虑城镇建设规划、生猪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场消费水平、交通运输条件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多种因素,统一规划和布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遏制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
(二)严格标准,保障质量。严格执行《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执行规定的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和标准,大力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技术改造,提高加工机械化和管理规范化水平,完善猪源质量控制、屠宰加工、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流通追溯和商品配送等基本功能,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营者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
(三)分类管理,减控数量。加大整合力度,遵循“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严格控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总量,新建、迁建、改扩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应按规划要求,与本地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数量相结合。
(四)保护环境,规范秩序。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要充分考虑环境因素,既不能污染环境,也不能受到环境污染,影响肉品质量,注重节能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能力,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规范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
三、发展目标
通过实施规划,淘汰落后产能取得重大进展,采用现代机械化屠宰、管理规范化的企业明显增加,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私屠滥宰得到有效遏制,生猪屠宰秩序明显好转;在全市逐步构建以跨区域流通的现代化大中型屠宰加工企业为核心、以区域性标准化屠宰厂(场)为重点、以供应本地市场的小型屠宰场点为补充的生猪屠宰加工产业体系。到2015年,全市A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控制在16家以内,B类小型屠宰场点控制在88家以内,总量控制在104家以内,达到整合压缩50%以上的目标。鼓励A类资质屠宰企业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采用现代经营方式,大力发展品牌和冷链流通,提高分割肉和冷鲜肉市场占有率。
四、设置要求
(一)严格控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数量。
1.眉山城区。到2015年,市政府2011年公告的248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原则上不超过2家。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是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机械化、规模化屠宰企业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城区周边区域的,原则上不再保留或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2015年前,眉山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周边乡镇的,可采取兼并、整合的方式,逐步关闭周边乡镇小型屠宰场点。
2.县城区。可设置1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机械化、规模化屠宰企业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的城区周边乡镇,原则上不再保留或新建定点屠宰厂(场)。2015年前,县城城区控制范围(以县规划主管部门划定范围为准)内乡镇小型屠宰场点必须整合或关闭,不得保留。
3.乡镇。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鼓励发展定点屠宰肉品销售网点,原则上不再设立小型屠宰场点。距离城区较远、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需要可设1个小型屠宰场点,或按经济区域与其他乡镇联合设置,推进乡镇定点屠宰场点向中心镇适当集中。远离城区、人口较多、交通不便且周边定点屠宰厂(场)难以组织配送服务的乡镇,可设置1个小型屠宰场点。街道和村(社区)屠宰场点全部予以压缩。小型屠宰场点所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当地。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原则上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10届第42号)组建独立的法人机构,并达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A类标准要求;乡镇小型屠宰场点应达到省小型屠宰场点审核清理B类标准要求。
(三)迁建或改扩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人口密集区、大气污染严重区、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和需要重点回避的区域设置定点屠宰企业。
(四)通过压点和企业兼并,重组新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应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资质。具体办法按照商务厅的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实际,自本规划发布30日内制定并完成本地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本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的具体设置区域、数量和压点方案(包括小型屠宰场点的市场供应范围),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开展清理整顿。各区县政府自规划发布30日内负责组织实施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的调整压缩工作。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提出初步意见。对符合《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条件和省、市、区县规划的,予以保留,并按程序重新确认;对符合省、市、区县规划,但达不到《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3个月,迁址重建整改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屠宰活动,整改后达到要求的,予以保留并按程序重新确认。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坚决实行关、停、并、转,取消其生猪屠宰资格。
(三)按程序审批发证。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审批程序。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的,应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设立小型屠宰场点的,同时提交拟供应市场范围的申请);区县商务局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畜牧、环保、规划等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区县政府,区县政府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市畜牧、环保、规划等部门审查汇总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批。
对于达到要求,重新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A类)和小型屠宰场点(B类),按商务部的有关要求,由市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进行区别。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统一协调,统筹规划,精心部署,明确目标,落实措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要求和目标。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划,会同畜牧、环保、规划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负责推动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强化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和分工负责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明确责任,密切合作,协同联动。商务部门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畜牧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检疫,规范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屠宰收费并核定其标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废水、废渣、废气等排放达标的审定,达不到标准的不能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规范各类市场、经营单位(户)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猪肉流入市场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的猪肉质量监管。质监部门负责猪肉进入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确保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取缔肉制品无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企业。
(三)实施政策引导。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生猪定点屠宰规划的实施。大力培育龙头企业,鼓励资产重组和企业兼并,逐步提高市场集中度,提高大中型现代屠宰加工企业对市场供应的保障作用和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依托定点屠宰企业做好本辖区猪肉供应,并引导其实行厂场挂钩、产品深加工,扩展品牌猪肉流通。加快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设监管技术平台,推广屠宰加工远程监控和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引导大中型屠宰厂(场)逐步提高肉类质量安全流通追溯管理能力,建立生猪屠宰监控网络系统,推进屠宰技术标准化、质量管理规范化和责任追溯信息化的进程。鼓励大中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向农村延伸肉品经营网点,依托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实现跨地区冷链配送和冷鲜肉上市销售。结合实施定点屠宰企业分级管理,支持质量优、信誉好的企业扩大产品流通,不得以各种理由限制现代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进入异地市场销售。
附件:眉山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规划控制目标数量表(2015年目标)
附件
眉山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规划控制
目标数量表(2015年目标)
区县 | A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家) | B类小型屠宰场点 数量(家) |
东坡区 (含眉山城区) |
4 | 14 |
仁寿县 | 5 | 45 |
彭山县 | 3 | 6 |
洪雅县 | 2 | 11 |
丹棱县 | 1 | 5 |
青神县 | 1 | 7 |
合计 | 16 |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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