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文件当前位置: 首页 > 政  策 > 正文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3-0001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3-03-05
 文  号  眉府办发〔2022〕6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3-02-07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广播电视节目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广播电视节目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3-02-27 眉府办发[2013]6号   
  眉府办发〔2013〕6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广播电视节目奖评选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广播电视节目奖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7日

  眉山市广播电视节目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奖(以下简称广电节目奖)评选工作,提高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电节目奖为市级政府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广电节目奖的评选,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三贴近”原则,深入反映全市各行各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伟大历程。

  第四条 广电节目奖奖项设置:

  (一)设置播音主持、新闻专题纪录片、电视文学艺术科教节目、综艺节目、少儿节目、广播节目共6大类奖项;

  (二)设置优秀奖、提名奖两个等次,优秀奖不超过参评节目总数的20%,提名奖不超过参评节目总数的30%。

  第五条 广电节目奖评奖组织机构:

  (一)设立广电节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全市广播电视行业领导和专家组成。市文广新局牵头负责在每次评奖前组建。

  (二)评审委员会评奖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负责有关评奖的日常工作。

  (三)评审委员会下设6个专业评审组。评审组成员统一从市广播电视专家库中抽取。凡本年度有作品参评的专家不能担任评审组成员。

  第六条 广电节目奖申报办法:

  评奖活动于每年年初举行,全市各广播电视机构应按要求将节目报送至评奖办公室。所送节目必须是上年度制作并播出的原件(不能删改)。

  第七条 广电节目奖参评标准:

  参照“四川广播电视节目奖(政府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广电节目奖评奖程序:

  (一)评奖办公室将申报评奖的节目汇总后,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从送评的作品中评选出获奖作品建议名单,送评审委员会审定。

  (二)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意见,对拟获奖作品进行复审后提出拟获奖作品名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奖项,由评奖办公室会同各专业评审组提出处理意见,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三)公示结束后,评奖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凡发现送评节目存在伪造、抄袭、修改或其他违规问题,一经核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和获奖资格,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十条 鼓励全市广电行业的记者、编辑积极参加全国、全省、全市广播电视节目评选活动。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广播电视优秀奖的节目由市政府给予奖励;获得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节目优秀奖的主创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和名记者、名编辑、名主持人评选时,获奖节目可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为推动全市新媒体建设,在本市登记并具有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网站制作的视频节目可以参照广电节目奖评奖要求送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2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