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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2-0018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2-11-01
 文  号  眉府办函〔2012〕144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2-10-29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四川省消防安全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四川省消防安全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2-11-29 眉府办函[2012]144号   

 
  眉府办函〔2012〕144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和四川省消防安全大型公众聚集场所  
 
  界定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四川省消防安全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界定标准》和《四川省消防安全大型公众  
 
  聚集场所界定标准》的通知  
 
  川办函〔2012〕214号  
 
  (2012年10月8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四川省消防安全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科学、准确界定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制定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饭店、培训中心等)。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网吧,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茶坊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小学学校,学生住宿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其他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二)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二)县级以上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大型发电厂(站)、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  
 
  (二)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承担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四)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商店。  
 
  九、服装生产、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企业员工总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同一时间段车间内员工数在3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二)仪器设备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花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  
 
  (一)10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2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  
 
  (二)车位总数在300辆汽车以上的停车库、修车库。  
 
  (三)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四)省级以上司法部门的直属监狱和劳教单位。  
 
  (五)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2亿元以上的电子、机械、冶金、煤炭、医药、烟草、航天、造纸等工业企业。  
 
  (六)交易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七)支行级以上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八)国家级、省级旅游风景区。  
 
 
  四川省消防安全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特制定四川省消防安全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  
 
  一、建筑总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二、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  
 
  三、建筑总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五、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电影院、剧院、演艺中心等演出放映场所。  
 
  六、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龄球馆、桑拿浴室、茶坊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七、建筑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八、建筑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网吧、音乐茶座和游艺、游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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