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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2-0017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2-10-15
 文  号  眉府办函〔2012〕138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2-10-12  有效性  失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创建全国“阳光家园”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创建全国“阳光家园”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2-10-12 眉府办函[2012]138号   


  眉府办函〔2012〕138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创建全国“阳光家园”

  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市创建全国“阳光家园”示范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2日

  眉山市创建全国“阳光家园”示范区工作方案

  为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根据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第二批全国“阳光家园”示范创建地区和机构名单的通知》(残联厅〔2012〕3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以人为本,解决急需,着力改善处于就业年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状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缓解当前托养服务供需矛盾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地制宜推动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的落实;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开公正、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二、目标任务

  建立以居家托养服务为基础、乡镇(街道)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市县集中托养机构为骨干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不断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

  (一)逐步扩大居家托养覆盖面。向处于就业年龄段的享受低保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发放居家护理补贴,实现应贴尽贴。

  (二)兴办乡镇(街道)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全市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逐步建立日间照料型托养机构。

  (三)培育示范机构。

  1.眉山中心城区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由东坡区政府负责组织建设,挂市区两级托养机构牌子。

  2.各区县分别建立1家政府主办、残联主管的寄宿型托养机构。

  3.各区县分别支持民间力量建立1家以上民办托养机构。

  三、进度安排

  (一)筹备阶段(2012年10月31日前)。市残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制定创建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2012年11月1日—2013年5月31日)。市残联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围绕创建任务,启动并开展创建工作。

  (三)自查阶段(2013年6月1日—7月31日)。对照《全国“阳光家园”示范区考核评估标准》开展自查、自评,查漏补缺。

  (四)迎检阶段(2013年8月1日—12月31日)。总结宣传创建工作,汇总档案材料,接受中国残联检查验收。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部门配合。成立眉山市创建全国“阳光家园”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研制,工作协调,督查督办,目标考核。

  (二)整合资源,扎实推进。充分依托现有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和精神卫生机构开展托养服务。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闲置国有基础设施开展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

  (三)落实经费,加强监管。创建所需资金,除中央、省专项经费外,其余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比例确定的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其他合理收费以及募集社会资金等方式筹措。资金的使用要公平、公开、公正,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做到依法依规审核,按程序办理。

  附件:眉山市创建全国“阳光家园”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眉山市创建全国“阳光家园”示范区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祝 云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残工委主任

  副组长: 徐成良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曾乐斌 市残联理事长

  成 员: 李晓莉 市委编办副主任

  黄海波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述清 市民政局副局长、市老龄办主任

  张 勇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鑫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

  市就业局局长

  胡昆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伍明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吉宏 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乐勤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李 祥 市地税局副局长

  张平松 市残联副理事长

  李 伦 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王全中 东坡区委常委、人武部政委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张平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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