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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2-0010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2-06-25
 文  号  眉府办发〔2012〕21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2-06-21  有效性  失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2-06-21 眉府办发[2012]21号   

  
  眉府办发〔2012〕21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眉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以下简称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其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10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二、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290元以上,其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 以上和 75% 左右,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逐步缩小,新农合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5% ,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三、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基层门急诊诊疗人次年度增长率力争达到全省同期门急诊诊疗人次增长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四、加大救助资金投入。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5%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探索整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中国人寿眉山分公司、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

  六、全面推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即时结算,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八、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提高村医补助,并将40% 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下沉到村卫生室,落实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九、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要求,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坚持招采合一,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检和电子监管,提高基本药物全过程监管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十、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补偿机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 5元,其中新农合将 4.5元纳入报销范围,个人负担0.5元;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将5元纳入支付范围,按规定报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十一、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在总量控制内,动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全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按规定提取奖励基金,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市委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十二、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于2013年8月30日前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大支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力度。(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三、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实现与基本医保等系统互联互通。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工作,仁寿县2012年6月底前完成。(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四、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为乡镇卫生院招收10名定向免费临床医学生,安排4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到2012年底,基本实现城市每万名居民有1-2名全科医生,农村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全科医生。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2140人次,其中乡镇卫生人员420人次、村卫生室卫生人员1640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80人次。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 2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负责)

  十五、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六、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洪雅县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委编办分别负责)

  十七、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举办发展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八、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十九、提高县域内就诊率,降低县外转出率,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3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以城乡基层为重点加强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完善农村中医药服务体系,力争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室设置达97% 。(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继续做好 l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80% 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11万、4万。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努力实现消除麻疹的目标,继续保持全市无脊灰状态。提高流动人口和农村留守儿童、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支持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一、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加大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二、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特别是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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