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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6-0001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6-02-25
 文  号  眉府办发〔2016〕3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6-02-18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在外眉山籍企业家返乡发展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在外眉山籍企业家返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主动公开 2016-02-18 眉府办发[201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川商创新发展工作座谈会议精神,鼓励川商返乡发展兴川,鼓励在外眉山籍企业家返乡发展,畅通企业家返乡发展渠道,助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共建富裕美好新眉山,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长期以来,一大批眉山籍商人在全国各地艰苦创业,掌握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积累了大量资本与人脉。这个群体是助推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支持鼓励在外眉山籍企业家回乡发展是加强招商引资的重要抓手,是顺应在外眉山籍企业家扎根家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全民创新创业的具体体现,是解决目前农村中出现的一些社会问题的有效方法。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在外眉山籍企业家返乡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完善政策扶持,加强要素保障,优化服务环境,凝聚在外眉山籍企业家力量,加大返乡投资发展力度,为眉山抢抓机遇,加快发展贡献力量。  
 
  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人才回乡、项目回引、资金回流、总部回迁”目标,加大产业对接力度,着力推动川商尤其是在外眉山籍企业家返乡落户发展。加强重点项目回引,全市每年力争引进在外眉山籍企业家返乡发展10亿元以上(含打捆)项目1个以上,5-10亿元以上(含打捆)项目3个以上,1-5亿元以上项目5个以上,2000万元以上亿元以下项目10个以上。到2020年,全市在外眉山籍企业家返乡发展规模进一步扩大,投资项目资金总额力争达300亿元以上,占引进国内省外到位资金的比重达到10%以上。建成主营业务收入达5亿元的返乡创业发展示范基地10个以上。  
 
  三、重点领域  
 
  围绕“4+4”重点产业招商,大力引进机械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化工及化工新材料、新型建材4大传统优势产业和新一代电子信息、新能源及金属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4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创新驱动招才引智,吸引在外眉山籍企业家携高科技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到眉山新领办企业,实现“人才—项目—产业”循环发展,促进产业上档升级;支持在外眉山籍企业家参与新能源新材料、日化、装备制造等产业做大做强;引导在外眉山籍企业家参与文化旅游业、电子商务业、现代物流业、康养服务业、科教服务业等五大新兴服务业发展;加大在外眉山籍企业家投资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以及都市近郊型现代农业的发展力度;围绕PPP合作模式,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在外眉山籍企业家采用PPP等模式进入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  
 
  四、扶持政策  
 
  (一)充分享受现有优惠政策。对返乡发展的企业,一视同仁享受国家、省、市已出台的优惠政策,返乡发展项目,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同等对待。支持返乡发展的企业家拓展市场,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加大对返乡兴业在眉生产优质产品的采购力度。积极同省级层面沟通,支持返乡企业家开拓国际市场,鼓励返乡兴业出口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在安排展会展位、补贴摊位费和人员等方面提供支持。  
 
  (二)加大财税等政策引导。市、县财政整合有关产业发展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返乡企业发展银行贷款贴息和购置技术设备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按最优比例及年限对企业贷款贴息。对固定资产投资超1亿元的项目,由同级财政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对企业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最长期限为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抱团入驻产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同级财政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对企业贷款贴息,抱团入驻项目贴息最长期限为2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进入园区标准厂房购置设备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由同级财政对购置设备贷款贴息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无银行贷款的项目,同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对新迁入眉山或在眉山新注册设立且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认定当年,同级财政按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条件成熟时,可设立在外眉山籍企业家返乡发展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方式投资返乡兴业项目,鼓励企业家自愿出资参与,积极吸引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共同组建。帮助企业获取中央、省财政的相关基金、专项资金扶持,并纳入基金项目库,通过资金的杠杆放大,支持企业家返乡投资项目发展壮大;鼓励区县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及相关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向返乡发展企业倾斜。市级所需项目扶持资金在市财政统筹安排的1亿元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中列支,市、区、园区所需资金按分享税收地方存留比例共同承担。  
 
  (三)加强金融服务及重点要素保障。加大对返乡发展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由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商会等行业专家组成的综合团队,为返乡企业发展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和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产品,强化直接融资辅导培育,提高企业利用直接融资的能力,引导、鼓励返乡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企业开展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债等融资;加强金融支持,将返乡发展企业纳入市县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围,缓释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到返乡发展企业的信贷风险,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宽松的融资环境。  
 
  在外眉山籍企业家返乡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符合省、市重点项目标准的,优先列入为重点项目,并按照“保落地、保开工、保当期”原则,开辟“绿色通道”。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列入重点项目且符合条件的,争取省上直购电、丰水期富余电等能源支持政策。  
 
  (四)支持品牌打造与科技创新。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名牌产品和四川著名商标、眉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参照市政府对同类项目同级财政资金奖励标准执行。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奖励30、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实现转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类奖励政策不得重复申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项目,各类科技计划资金优先予以支持。对返乡开发旅游项目并成功创建旅游品牌的(旅游区\度假区、旅游饭店、乡村酒店\农家乐、旅游购物点等)的企业,按相关旅游鼓励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五)优化高端人才支撑与储备。积极支持返乡企业家参加著名高校或知名机构高端人才培训,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在外眉山籍企业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组织开展返乡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返乡企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高级技能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推荐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等级职业资格;返乡企业经批准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有博士后在站(基地)开展科研项目的,同级财政每年给予一定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  
 
  鼓励返乡企业吸纳就业。返乡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登记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返乡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3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上成立鼓励在外眉山籍企业家返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指导协调在外眉山籍企业家返乡发展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投促局,具体负责在外眉山籍企业家返乡发展日常工作。各区县要成立在外眉山籍企业家返乡发展专门服务组织,提供从项目引进到建设、投产全过程服务。市政府把支持在外眉山籍企业家返乡发展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定期督查考核。  
 
  (二)加强平台建设。做好对接平台。在我市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完善眉山籍在外优秀人才库信息。市投促局牵头,掌握眉山籍在外企业家人才库及返乡发展项目信息库。建立支持在外眉山籍企业家返乡发展联系协调、工作推进机制,搭建信息咨询平台。建立区县、园区领导挂包联系在外眉山籍企业家返乡发展重点项目制度。做实承接平台。加强产业园区建设,创建一批在外眉山籍企业家返乡发展示范基地,促进回引产业集群集聚发展,带动关联产业转型升级。创优服务平台。通过走出去、请回来等方式开展座谈会、上门拜访、网络信息等联系,增进家乡情谊。定期向异地眉山商会或在外眉山籍企业家公布我市产业发展、投资重点等信息,帮助回引企业选准投资方向。加强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眉山国际商会为企业家做好有关协调服务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驻外招商机构、在外眉山商会等平台,全面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和成就。广泛宣传支持在外眉山籍企业家返乡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返乡发展的先进典型,利用传统节日和重大经贸活动,组织开展以乡音、乡情、乡缘为主题的各类交流活动,增强企业家返乡发展愿望。不断提高企业家的政治社会地位和参政议政积极性,为眉山建设发展出谋献策。  
 
  附件:眉山市鼓励在外眉山籍企业家返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8日  
 
 
  附件  
 
  眉山市鼓励在外眉山籍企业家  
 
  返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宣 迅 市委常委  
 
  立胡左格 市政协副主席、市工商联主席  
 
  成 员:杨成芬 市委副秘书长、宣传部副部长、外宣办主任  
 
  阮永忠 市委副秘书长  
 
  龙学渊 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劲松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旅游局局长  
 
  兰文军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 岳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陈付生 市科技局局长  
 
  宋仕祥 市财政局局长  
 
  何万高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徐成良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熊 英 市农业局局长  
 
  李秀英 市商务局局长  
 
  赖 刚 市外侨台办主任  
 
  贺俊明 市国资委主任  
 
  胡建辉 市工商局局长  
 
  王 绪 市质监局局长  
 
  钟云胜 市工商联党组书记  
 
  牟建霖 市贸促会会长  
 
  邓见文 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任 晓 市国税局局长  
 
  冯 勇 市地税局局长  
 
  邓 川 市投促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投促局,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邓川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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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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