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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5-0013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5-11-03
 文  号  眉府办发〔2015〕58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5-10-30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5-10-30 眉府办发[2015]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眉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近期主要工作安排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5〕78号),结合眉山实际,现就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一)进一步扩大改革覆盖面。制订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研究制定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积极推进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取消药品加成为重点的综合改革试点。(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完善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巩固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成果,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加大政府投入、调整部分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补偿机制。(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三)加快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研究贯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降低药品、耗材价格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提高手术、诊疗和中医服务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要相互衔接。(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深化编制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研究制订全市公立医院编制管理办法,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制订加强公立医院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探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选择部分公立医院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五)优化医疗资源布局。制定完善市、区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超标准装修和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建立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鼓励组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建立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人事管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市卫生计生委、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七)进一步提高保障和管理水平。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7%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50%和75%左右。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选择部分地区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城乡居民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八)健全大病保障制度。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积极探索职工大病保险政策。全面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切实发挥托底救急作用。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推进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衔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保险行业协会分别负责)

  (九)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借鉴各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办法,全面推行付费总额控制下的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将区域内住院疾病排名或费用占比前10位的病种优先纳入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支付方式改革覆盖市域内所有公立医院,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大力发展社会办医

  (十)加大社会办医各项政策的落实力度。完善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妨碍社会办医发展的不合理规定。个体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受规划布局的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鼓励全科医师、离退休医师、名老中医等设立个体诊所、联合门诊、名中医馆等基层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十一)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严格医疗质量、医德医风、诚信服务等医疗管理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超范围行医、诱导医疗、过度医疗和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服务。(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完善药械供应保障机制

  (十二)完善公立医院药械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大力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设备阳光采购,建立贵重医用设备采购风险评估制度。鼓励政府办医疗机构采购国产创新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器械。(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三)积极推进药品价格改革。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药品价格政策,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并与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政策衔接。(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十四)保障药品供应配送。贯彻执行国家推进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推进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推进医疗信息系统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严格执行供货企业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短缺药品信息及时报告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五、完善分级诊疗体系

  (十五)提升基层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6%以上。完成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各项目标任务。加强县级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设备配备,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十六)全面落实基层首诊。大力推进基层契约式服务,实现区县签约服务全覆盖。扩大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完善医保支付向基层倾斜政策,对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降低医保支付比例或按规定不予支付。提高县域内诊疗总量和占比。(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七)加快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市、县级医院分别牵头组建以技术协作为主的医疗联合体,结合实际开展紧密型的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与医疗联合体覆盖率达到100%。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落实常见病分级诊疗规定,探索建立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诊疗服务和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模式。(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十八)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采取购买服务方式扩大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规定配备使用药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药品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九)调动基层积极性。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主体地位,按规定落实基层用人自主权。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金计提办法,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启动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扎实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推动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一)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政府补助标准提高至40元,农村地区增量资金全部用于支付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项目绩效考核,探索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三方评价机制。做好电子健康档案的规范使用和动态管理。加强重大疾病防控,进一步拓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

  七、统筹推进各项改革

  (二十二)创新网络医疗服务模式。统筹建设好市、县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促进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大力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完善网络医疗服务政策,出台网络医疗标准规范,确定网络医疗试点病种。市人民医院开展网络医疗服务试点。(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三)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完成省下达定向医学生(全科方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任务,继续推进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项目。加强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建设力度。强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建立青年医师下基层长效机制,落实卫生、中医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服务基层奖励积分制度,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方案。(市卫生计生委、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四)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强化医疗机构属地化监管。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第三方监督评价体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严格规范医药购销和诊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改善服务环境,加强对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监督考核。完善“三调解一保险”长效机制。(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各区县要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对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医改办建设,充实力量,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建立市、区县两级统筹协调工作推进机制。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切实加大医改投入力度。强化科技支撑,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医保、医疗和医药联动改革机制,强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加强医改监测评估和督促检查。主动加强正面宣传,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合理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

  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部门 时间进度
1 制订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 市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2 制订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3月底前完成
3 按照省上改革政策,制定贯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 2016年3月底前完成
4 制订全市公立医院编制管理办法 市委编办、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6月底前完成
5 根据国家、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意见,制定实施方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6月底前完成
6 制定完善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市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7 全面推行付费总额控制下的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8 实行高值耗材阳光采购 市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9 完善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10 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金计提办法 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2015年10月底前完成
11 制订医师多点执业实施方案 市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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