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5-00127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5-09-24 |
文 号 | 眉府办函〔2015〕109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15-09-22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乡镇(街道)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和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市战略部署,深入推进“调解跟着矛盾走、法律服务跟着调解走”,整合全市法律服务资源,提高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乡镇(街道)建立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和法律顾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乡镇(街道)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
(一)组织机构。依托乡镇(街道)矛盾纠纷“大调解”平台,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和行业、专业调解资源以及人民调解资源,设立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以下简称第三方调解中心)。第三方调解中心应建立法律工作者调解员库、专业调解员库、优秀人民调解员库。第三方调解中心主任应由乡镇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并负责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对重大事项、重大工程项目、重要政策实施等进行维稳风险评估;参与乡镇(街道)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提供法律和专业知识、政策方面的支持;组织第三方调解中心调解人员,及时调解乡镇(街道)其他纠纷;完成上级交办的法律服务和调解工作事项。
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或者已经向相关行政部门和机构提出纠纷、争议处理申请,正在调解、处理之中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或者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不予受理。
二、建立乡镇(街道)法律顾问制度
(一)聘任程序。乡镇(街道)政府结合实际需求,公开招聘或定向选聘1至2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与法律服务机构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并向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主要职责。乡镇(街道)法律顾问负责办理乡镇(街道)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评估、论证,根据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起草、审查和修改重要规范性文件或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拟订、审查乡镇对外合同;应邀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或合同谈判,应邀列席相关会议,协助准备或审查所需法律文件和资料;参与处理重大行政争议,参与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处理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参与处理涉法信访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开展法治宣传工作;代理诉讼、仲裁事务;办理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第三方调解中心和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司法行政、信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行政、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劳动保障、法制、大调解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第三方调解中心和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督促检查确保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区县要比照成立相应领导机构。
(二)稳步有序推进。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各区县选择2-3个条件较好具有代表性的乡镇(街道)先行试点,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试点基础上,稳步有序整体推进,2016年6月底前实现全市全覆盖。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区县要切实强化人员、场地、设备和经费等工作保障,每个第三方调解中心有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办公场地,第三方调解中心工作经费、乡镇(街道)聘请法律顾问经费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业调解人员参与纠纷调解的误工补贴经费和“个案补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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