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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5-0009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5-07-06
 文  号  眉府办函〔2015〕82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5-07-01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5-07-01 眉府办函[2015]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9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4〕130号)有关要求,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明确范围。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都要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统筹规划。一是立足当前,重点将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外包人员)、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等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二是着眼长远,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非公有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三)公开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政策信息公开。建立举报制度,动员各方力量,加强监督制衡。各级各部门不得在招商引资中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比例和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严格缴存标准

  (一)规范缴存基数。缴存基数统一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全口径工资计算),且不得低于全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眉山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缴存基数上下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公布一次。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由各单位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未经批准,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缴存基数。

  (二)统一缴存比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缴存比例统一按12%执行;其余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缴存比例调整应在规定范围内,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未经批准,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缴存比例。

  (三)坚持按时缴存。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个人应交的住房公积金,应按时缴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逾期缴存和无故拖欠。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按月缴存。

  三、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各单位要建立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制度,指定1名或者数名专管员,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各区县政府要牵头研究和协调推进本辖区缴存扩面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扩面工作的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要完善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监督机制,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要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和贷款信息按照接口规范接入企业征信系统,审计部门要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纳入对单位的审计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总工会要指导各级工会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工商、工商联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先选优的参考依据。不动产登记、房管、经信、人民银行、工商、质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查询,推动信息资源联网或共享。

  (三)加强考核激励。各区县政府要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作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加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四)加强督促检查。建立执法机制,完善执法手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建立制度、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缴、欠缴、少缴的单位进行曝光,责令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5年9月底前,各级各单位对照《通知》要求,自查整改应缴未缴、未按规定基数和比例缴、未按时缴等问题。10月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单位,采取实地调查、调阅职工工资报表等形式对全市各单位缴存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

  (五)强化舆论引导。各级各单位要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提高各地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意识,着力营造用人单位自觉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社会氛围。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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