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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5-0007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5-05-27
 文  号  眉府办发[2015]23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5-05-21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5-05-21 眉府办发[2015]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三届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1日  
 
  眉山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推进“文化立市”战略,努力推出更多优秀文艺作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服务眉山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创作接地气、受欢迎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三条 扶持争创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群星奖、巴蜀文艺奖、四川文学奖等国家和省级文艺奖项的优秀文艺作品和特别重大文艺展演活动。  
 
  第四条 遵循文艺创作规律,集中资金扶优扶强。  
 
  第五条 实行项目制管理,采取前期投入、中期补助、完成兑现的扶持方式。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六条 市、县两级文化单位(或个人)创作、投资制作的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连续剧、广播剧、歌曲和综合性舞台艺术共六大类文艺精品。其中,文艺类图书包括中长篇小说、报告文学、剧本;电影、电视连续剧包括动漫、纪录片、微电影;综合性舞台艺术包括歌舞剧、音乐剧、川剧、曲艺、大型舞蹈、音乐等。  
 
  第七条 市、县两级文化单位(或个人)在北京、上海、成都重要场馆举办的主题鲜明、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书法、美术、摄影展演交流活动。  
 
  第八条 市外公司、个人围绕眉山题材、眉山元素投资制作、创作的对宣传眉山有重大影响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九条 根据思想性、艺术性、影响力将扶持项目分为特别重大项目、重大项目。  
 
  (一)特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扶持资金额度。  
 
  (二)重大项目给予10 —100万元资金扶持。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投入总额的40%。  
 
  第十条 扶持资金分前期20%,中期30%,完成50%三次支付。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由眉山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任主任,分管文化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审计局、市文联等单位为成员。评审委员会设办公室和专家评审组。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由市委宣传部分管文艺工作的副部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估、定级,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专业评审意见。专家评审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申报指南》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每年11月,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认定。  
 
  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格认定后的项目进行评审、评估、定级,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综合专家意见,提出扶持建议,报评审委员会审议,最终扶持对象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获得扶持的项目在眉山日报公示7天。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申报单位或个人签订《眉山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协议》。  
 
  第十七条 对宣传眉山已产生重大影响的优秀文艺作品和文艺展演活动,当年未申报的可次年补报。  
 
  第六章 扶持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违反《眉山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协议》,没有按期完成约定事项,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项目扶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扶持资金在眉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商有关部门统一解释,并制定年度申报指南。  
 
  第二十二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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