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4-0006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4-07-03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4]25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4-07-02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当前全市经济稳定增长的二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促进当前全市经济稳定增长的
二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促进当前全市经济稳定增长的二十六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
促进当前全市经济稳定增长的二十六条措施
一、投资政策
(一)最大限度下放项目核准权限,除省上明确要求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核准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区县;取消对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体育等19类项目核准,改为备案制;下放城建、公路等14类项目核准权限到区县投资主管部门。
(二)鼓励企业加快投资,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超过当年投资计划的实际投资部分,按1‰标准且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
(三)对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生态环保和民生工程实行绿色通道,确保项目用地及时审批,提高用地保障能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用地价格按政府公布的最低价格核准执行;降低竞买土地保证金门槛,不低于起拍价的20%,多宗土地同时拍卖时竞买保证金可按其中起拍价最高的一宗缴纳;放宽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时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全力推进国家开发银行“统借统还”首批6个项目建设,确保年内使用贷款资金60%以上,积极争取第二批专项贷款;确保6月底前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开工95%以上,8月底前全部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全年完成棚户区改造10714户;大力争取眉山车辆厂、709厂等国企危房改造资金。
二、消费政策
(五)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凡在眉山城区购买商品房的,按6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各承担一半,其余政策按东坡区政府《关于印发引导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眉东府发〔2013〕30号)执行,不重不漏;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缴入库后,按30%补贴给房地产企业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征收主体承担;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房产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计税毛利率10%标准执行;银行机构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按上级银行规定标准执行,不能擅自上调比例;农村信用社对首套房贷款实行基准利率,二套以上房贷款利率不超基准利率的1.1倍;完善顺位抵押机制,房地产企业在银行机构间可依法申请顺位抵押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额度提高至35万元(五县城区及天府新区青龙、视高片区可参照执行);已办理预抵押登记的房贷不受工程形象进度限制,审批手续完结后即可发放公积金按揭贷款;住建、规划、国土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条件和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不得另行设置商业用房的规划设计和销售条件。
(六)从今年7月1日起,大力推进眉山城区征地拆迁居民货币化安置,在坚持安置政策和标准的前提下,安置货币按安置对象所在区域内前6个月市房管局备案的住房成交平均价计算。同时,给予征地拆迁居民每人一次性发放3年生产生活过渡费、1万元房屋简装补助。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对东坡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
(七)鼓励全市收取门票的景区景点,在执行现价基础上再实行8折优惠;鼓励景区景点对团体购票、旅游淡季实行再优惠;旅游团队车辆通往景区景点,凭《旅行社团队运行计划表》和《四川省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免收市内通行费;鼓励旅行社组织市外游客来眉旅游,对游览两个以上景区并驻留48小时以上的,凭景区和宾馆凭证,按每人次10元补助旅行社;根据星级宾馆饭店接待总收入增幅,对其用水、用电、用气总费用给予相应比例的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对在眉山注册的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新进的限额以上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达到30%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3亿元、1亿元的三产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鼓励举办促销活动,对参与促销活动交易额突破1000万元的商贸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市场促销奖励;鼓励区县和景区景点开展旅游营销活动,对组织开展营销活动支出50—100万元的,补贴1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补贴20万元;支持企业“走出去”,对参与国家、省举办的展销活动的参展企业,财政补助50%展位费。
(十)鼓励市级部门向上争取省级及以上会议到眉山召开,每争取一次参会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会议,在绩效考核中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十一)严格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带薪休假人员在市内景区景点旅游消费的,凭当期住宿、餐饮票据,按每消费1000元奖励一天假期,最多不超过3天。
三、产业政策
(十二)制定出台企业“退二进三”政策和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做大做强的若干政策。整合工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技改投资、创新驱动、新兴产业发展、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淘汰落后产能、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等方面。
(十三)对全年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十四)对年度用电量达到2000万千瓦时以上、用电增长20%以上,且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的重点工业企业,给予其丰水期新增用电部分0.01元/千瓦时的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五)鼓励政府采购和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优先就近采购,对就近采购和使用市内产品,新增采购总价比上年净增超1000万元以上的市内企业,按净增额1%且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对市内企业参与市外项目招投标,带动市内工业产品销售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带动销售额1%且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十六)本地注册企业在外地开发和市外企业本地开发将企业所得税缴纳我市,按税收入库金额的3%给予奖励;将市外一级、特级资质企业迁至我市且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税收入库金额的5%给予奖励;本地企业当年入库税金超过5000万元,按0.5%奖励;超过1亿元,按1%奖励;2亿元以上(含2亿元),按2%给予奖励;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成功升级为一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升级为特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七)对市级重大旅游公共服务项目,按建设投资贷款利息50%且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贴;对新入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给予招商补贴。
(十八)加大信息、体育、旅游、养老、健康服务业以及职业教育等新兴服务业支持力度,对民营企业在岷东新区等重点开发区域投资以上新兴服务产业的,按实际投资额2‰且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十九)制定出台《眉山市泡菜企业发展扶持意见》。对泡菜企业入驻中国泡菜城的,以及税收贡献大的企业给予奖励。
(二十)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和四川名牌的企业,新增补贴10万元。
(二十一)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厂房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年孵化小微企业达到10户的市级以上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40万元补助;建立市级创业奖励基金,用好全民创业扶持专项资金。
(二十二)制定出台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确保全市全年对小微企业信贷实现“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去年同期增量”;对在“新三板”、“新四板”市场首次实现股权交易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当年新增担保业务总额占平均净资产2倍以上、担保代偿率不超过3%其年均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在眉山本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当年新增担保额5‰且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
(二十三)以上政策支出事项,由市、区县(园区)财政按企业税收解缴关系分级承担。
四、减负政策
(二十四)降低产品检验检测收费,各项涉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在现行执行标准上降低10%;商贸经营单位在占道规划区域内开展商品促销活动,免收占道和户外广告发布等费用;免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车辆营运证(含标贴)费用。
(二十五)对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企业,允许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公、检、法在查封和冻结涉法企业资产上要慎重,应尽量采取帮扶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二十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严禁以行政执法和管理为名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行为进行干预或束缚,切实提升全社会投资和消费信心;规范企业税收征管,严禁对企业预征税、征收“过头税”;对营业额下滑较大的商贸经营单位,税务部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税收及时重新核定,调整征收;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落实国家、省各项政策,在激活经济的同时,防止无序发展。
本措施的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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