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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4-0002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4-02-25
 文  号  眉府办发[2014]6号  公文种类  意见
 成文日期  2014-02-19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主动公开 2014-02-19 眉府办发[2014]6号   眉府办发〔2014〕6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扎实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和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和可持续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就扎实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挂钩工作重要意义

  开展挂钩工作,对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有效保护耕地具有重大意义,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措施和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把挂钩工作为平台和抓手,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拓宽建设用地渠道,调整土地资源结构,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规范挂钩工作实施管理

  (一)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坚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统筹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为平台,合理布局挂钩项目区,实施居民点归并、基础设施配套,充分整合农村建设用地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二)先建后拆,规范实施。挂钩项目的编制要着眼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持农村特色和风貌,为农民提供多种房型选择。挂钩项目的实施要按照农民自愿和先还建后拆迁的原则推进,从实际出发,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自建、货币安置等方式实施集中居住区建设。

  (三)节约集约,严格管理。项目实施要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有提升、生产生活条件有改善,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集中居住区人均用地面积严格控制在50—70平方米。已纳入挂钩项目区规划的村,新建宅基地必须纳入集中居住区,不再审批新的宅基地和新建住房。

  (四)保障民生,维护权益。挂钩项目区规划设计和实施方案要充分征询镇、村意见,广泛征求农民意愿,考虑农民切身需要,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非法强拆强建,对农民的补偿必须依法足额及时到位,切实维护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县政府是挂钩项目工作的责任主体,区县国土部门是工作主体,乡镇政府是实施主体。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挂钩工作的领导,分解落实责任,扎实推进挂钩项目实施。

  (二)部门协调,密切配合。挂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形成政府领导、国土搭台、部门配合、乡镇落实、农民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发改、财政、监察、住建、规划、农业、审计、交通、林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积极向上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三)落实保障,严格管理。项目编制要做好拆旧、建新、整理的成本核算,整合利用好各渠道资金,保障项目顺利推进。要保障好乡镇的工作经费,并对挂钩项目完成进度快、质量好的乡镇,可以奖代补一定的工作经费。要加强资金管理,专项资金按照资金性质和用途单独核算,强化审计监督,定期进行审计,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

  (四)强化监管,规范运作。在挂钩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做到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要利用广播、电视、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让群众了解,争取群众支持,形成良好推进氛围。要广泛宣传挂钩给农民带来生产上的便利和生活品质的提升,使其主动参与到挂钩工作中来。

  四、严格考核,逗硬奖惩

  各区县经批准立项实施的挂钩项目,要明确实施进度,在批复的实施期限内必须按期完成,市政府将挂钩工作纳入区县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定期考核通报。对项目建设速度快、质量好的区县,在挂钩项目安排上优先支持,并在年度用地计划上予以倾斜。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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