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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3-0010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3-10-21
 文  号  眉府办发[2013]56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3-10-18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3-10-17 眉府办发[2013]56号   眉府办发〔2013〕56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

  眉山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

  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暨责任分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

  (一)坚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100%配备使用基本药物,100%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市卫生局负责)

  (二)保障基本药物配送和资金支付。做好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探索建立短缺药品、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机制。严格执行基本药物货款统一支付制度。(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加强药品配送监管。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药品配送企业的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市卫生局负责)

  二、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监管

  (四)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引导医务人员、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五)鼓励使用基本药物。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基本药物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程电子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负责)

  三、深化机构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

  (七)深化机构编制和人事改革。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统筹使用,适当提高护理人员比例。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按规定落实其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严格执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单位经济收入挂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九)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均绩效工资总额,形成随物价指数等因素正常上涨机制。结合医务人员工作特点,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在核定工资总额、加强指导监督、实行备案管理的前提下,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医院规模、业务工作量、业务收入,结合岗位、业绩、服务对象满意率等因素,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本院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人社和财政部门批准实施。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按规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购买住房公积金。对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在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到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服务人员,按规定落实津补贴政策。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十)落实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落实专项补助经费,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十一)发挥医保支付补偿作用。继续执行每个疗程10元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十二)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及时转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足额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由本级财政按规定负担的补助资金,优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审核结算流程,有效缩短审核结算周期。(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五、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十三)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做好城镇化和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投入。(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十四)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合理确定到2015年全科医生签约服务人数占服务人口比例,建立社区(村组)巡诊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每个居民小区(村民小组)的巡诊次数每年不少于1次。(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五)大力推进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建立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整体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设。统一技术规范和标准,实现区域医疗协同服务和信息共享,强化信息系统在绩效考核和服务监管中的运用。(市卫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六)积极做好化解债务工作。2013年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严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借新债。(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六、强化基层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加强基层人才引进培养。认真落实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政策,加大基层卫生人员招聘力度,创新招聘方案,简化招聘程序,合理设置招聘条件。加快推行全科医生制度,继续做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和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加强对口协作,建立定期巡诊和轮训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十八)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配备合格的乡村医生。建立乡村医生准入退出机制,力争到2020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各级财政按规定标准足额配套落实村卫生室专项补助经费。将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落实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政策。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十九)加强卫生行业监管。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对有过度医疗、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推诿病人、虚报公共卫生服务等违规行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以及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卫生局负责)

  (二十)发挥医保和价格的监督制约作用。探索建立医保、价格等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的联动机制,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负责)

  (二十一)加强社会监督。推行院(中心)医务公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市卫生局负责)

  (二十二)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诚信制度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档案。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市卫生局负责)

  八、认真组织实施

  (二十三)落实目标责任。各区县政府要尽快制订实施方案,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提高执行力。

  (二十四)加强督导考核。各地要将基层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市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集中督导检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的进行约谈。

  (二十五)加强宣传培训。大力宣传基层医改政策,形成全社会支持医改、参与医改的良好氛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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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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