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3-00043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3-05-08 |
文 号 | 眉府办函[2013]49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3-04-18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成立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整合成立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为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撤销原眉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原眉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整合成立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委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任:何万高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局长
副主任:戴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缪川勋市总工会副主席
罗俊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调研员、市企业联合会会长
黄锐市工商联副主席
委员:李向进眉山军分区政治部副团职干事
刘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郑高庆市编委办副主任
宋梅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周俸贵市教育局副局长
叶忠文市司法局副局长
覃建华市财政局副局长
伍明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崔秀丽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党委书记
王吉宏市卫生局副局长
白刚市法制办副主任
武靖宇市国资委副主任
市仲委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科科长向阳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及分工
(一)市仲委会主要职责。
1.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
2.聘任、考核、解聘市本级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建立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布;
3.受理市本级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讨论重大或者疑难争议案件;
5.对市本级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6.由市仲委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二)市仲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编办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涉编的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工作,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建设有关问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
市总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参与和监督市本级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共同研究调处重大、疑难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作为用人单位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参与和监督市本级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共同研究调处重大、疑难案件,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眉山军分区政治部协助处理驻眉部队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生效后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的执行工作,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做好裁审衔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行为的行政监督。
市司法局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并对仲裁代理和司法鉴定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提出有关财政政策,依法落实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经费保障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全市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并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行政调解工作。
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事业单位及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的指导,协助处理本系统、本行业各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区县要及时完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整组建工作,并在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基础上加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进程,并依法将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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