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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2-0010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2-06-20
 文  号  眉府办发[2012]18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2-06-18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规划义务监督员聘任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规划义务监督员聘任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2-06-20 眉府办发[2012]18号



  眉府办发〔2012〕18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规划义务监督员聘任办法的



通  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规划义务监督员聘任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眉山市规划义务监督员聘任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和参与力度,拓宽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渠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义务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社会责任感,热心社会公益工作,善于开展调查研究,有较强的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熟悉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基本管理工作。



(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廉洁自律,联系群众,具有较好的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条  规划义务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集社情民意。定期不定期对城乡规划工作进行调研,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普通群众对规划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市政府及规划行政部门反馈情况。



(二)负责提供执法信息。按照城区网格化管理的划分,对负责的片区经常性巡查,及时反映片区内的违规建筑和乱搭乱建问题。



(三)负责监督规划实施工作。对规划行政部门实施规划情况及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作风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四)了解和宣传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按时参加规划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  监督方式



(一)实行城区网格化监督。以社区为单位,将眉山中心城区划分为32个片区,1名规划义务监督员负责1个片区的所有监督工作,做到各负其责。



(二)规划义务监督员通过电话、短信或书面等多种方式反映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规划义务监督员的管理



(一)规划义务监督员在“两代表一委员”、市民代表和热心规划工作者中选聘,经所在单位推荐,本人同意后,由规划行政部门统一颁发聘书。



(二)规划义务监督员的聘期暂为一年。聘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



(三)年终对规划义务监督员进行考评,对优秀监督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规划行政部门负责规划义务监督员的日常服务工作,负责办理规划义务监督员提出的建议意见,受理规划义务监督员反映的违规建筑和乱搭乱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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