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2-00088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2-06-14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2]16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2-06-12 | 有效性 | 失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户外广告管理权限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2〕16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户外广告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户外广告管理,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市委第14次常委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户外广告管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按照“责、权、利统一,谁主管、谁负责、谁收益”的原则,作为公共资源纳入市或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拍卖经营权。
二、市治理办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各区县治理办、眉山城区治理办负责各自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
三、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过境段和眉山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眉山城区建成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审批、建设、运营、监管,对非法广告及招牌依法按程序查处、拆除。眉山城区建成区以外、规划区以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审批、建设、运营、监管,由市城管执法局委托东坡区政府管理,并签订授权责任书。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国省干线公路两侧控制红线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运营、监管,对非法广告依法按程序查处、拆除;负责高速公路过境段控制红线范围内户外广告的协调、监管。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投资20万元以上大型户外广告塔(柱)及构筑物建设的监管。
七、各区县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自辖区内(含高速公路过境段、国省干线公路两侧控制红线以外)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建设、运营、监管,对非法广告及招牌依法按程序查处、拆除。
八、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内容审核及发布登记。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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