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1-0003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1-12-27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1]38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1-12-26 | 有效性 | 失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1〕38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单位:
《眉山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保障体系,强化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在我市范围内实行统一失业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失业保险金管理和使用,统一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级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本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具体承办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
各级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
第二章 基金帐户设置和管理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本办法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市、区县财政部门应设置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分别用于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和留存各区县基金的管理;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行设置“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分别用于本级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管理。
第六条 按本办法实施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各区县原帐面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暂留存各区县“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动用留存基金及其利息,须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
第七条 市本级、区县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滚存结余基金、省下拨的失业保险调剂金和失业保险转移支出费用及其利息,全部纳入市级统筹基金,统筹使用。
第八条 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当期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存入同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于每月底前全额划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按规定及时将已批准的当期应支付资金直接划拨至市和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三章 基金的征缴和支付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所属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事业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参保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本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费。
缴费单位以本单位参保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个人以本人工资实际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实际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第十二条 当期基金的征收管理。
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当年的失业保险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积极组织本级的征收、清欠和扩面工作。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报告失业保险费征收情况。
第十三条 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参保范围内参保人员失业后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标准、享受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当期基金的支出管理。
(一)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20日前,将次月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支出金额计划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月末前汇总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定。
(二)市财政局于每月10日前,根据审定汇总后当月失业保险支付金额计划分别划拨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三)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当月末前通过银行组织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确保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四章 基金调剂和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上解全市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负责按规定提出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申请计划,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省级调剂金。
第十六条 收支缺口的弥补。
(一)市本级、区县已完成上年失业保险费征收、清欠任务产生的收支缺口,由市本级、区县留存基金解决70%,市级统筹基金解决30%。如本级留存基金不足于支付收支缺口70%,全部留存基金支付完毕后,收支缺口剩余部分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
(二)市本级、区县未完成上年基金征收、清欠任务产生的收支缺口,未完成任务的差额部分全部由市本级、区县财政解决。其余缺口部分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解决。
(三)市级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申请省失业保险调剂金和市政府安排资金解决。
第十七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加强基金征缴、拨付管理,及时办理会计手续,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
(一)收入预算。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数、缴费基数、费率和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支出预算情况等因素,结合省、市下达的征收、清欠、扩面等目标任务统一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作为基金征收年度目标任务,由市政府将征收计划下达到各区县人民政府,并纳入对区县政府的目标考核。
(二)支出预算。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年度基金支出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激励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体制不变,其基本支出和运行费用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经办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一的工作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待遇审核、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再就业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使用统一的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省、市、区县实时联网畅通,执行全国统一的失业保险联网数据标准,建立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建立完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实现全省范围内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情况等信息采集和上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对违反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做好本级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稽核工作,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区县审计稽核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并随时抽查和监控,受理群众举报,加强对案件查处的指导和督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确保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保缴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扩面、征缴联动机制,不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眉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眉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眉府办发〔2010〕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如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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