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1-00028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1-12-22 |
文 号 | 眉府办函[2011]169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1-12-20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四川省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1〕169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四川省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四川省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省民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省监察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卫生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统计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川民发〔2011〕154号)转发你们,请结合《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眉府办发〔2009〕16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民政部等11部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函〔2009〕25号)内容,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完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协调机制。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有序开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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