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文件当前位置: 首页 > 政  策 > 正文
 索 引 号  971045726/szfb/2022-003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12-19
 文  号  眉府办发〔2022〕45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12-18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眉府办发〔202245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18


眉山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省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部署,保障税费收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2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财税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信息支撑、司法保障原则。

第三条 税费征管保障工作以加大收入组织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综合治理,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为总体目标。


第二章  健全数据共享应用


第四条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涉税涉费数据共享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的获取,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同税务部门开展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应用。

第五条 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积极推进眉山市经济社会综合信息平台升级改造。各级政务信息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涉税涉费数据共享专区。

第六条 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实行目录管理。税务部门牵头会同各级政务信息资源管理、财政等部门负责共享数据目录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对有长期共享需求的数据,通过动态调整,纳入目录管理;对目录之外的临时、零星数据共享需求,由相关部门(单位)自行沟通协商。涉税涉费信息共享部门(单位)应按照《眉山市税费征管保障涉税涉费共享数据目录》要求,通过眉山市经济社会综合信息平台或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将涉税涉费数据共享信息报送同级税务部门。

第七条 税电指数办公室负责定期编制税电指数并进行分析运用,充分发挥税电指数成果在以税咨政、服务市场主体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对涉税涉费信息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不得将涉税涉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违法向第三方披露。


第三章  强化联合监管


第九条 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税费征管协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建共用机制,推动数据在加强联合监管、实施联合惩戒、推动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多元化应用。

第十条  税费征管保障责任部门(单位)应按照规定履行职能职责,加强税费征管协同监管,强化联动执法。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协助同级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管工作。

第十一条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纳税人、缴费人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各类奖励、评先评优、项目评审、招投标等方面加强对纳税人、缴费人纳税信用评级结果应用。

联合推进税收违法黑名单公示制度,按期发布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及信用等级动态调整结果;对符合公布标准的欠税欠费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季度向信用中国和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单位)发布,共享相关税费信用信息和失信信息。对信用高的纳税人、缴费人,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先提供服务便利。


第四章  深化税费服务协作


第十二条 建立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落地。

第十三条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做好市、县(区)两级服务事项认领,逐步实现办税缴费事项全面纳入天府通办。加快实现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交易、税费缴纳一窗通办”“全程网办。推进出口退税单一窗口服务模式,简化优化办税流程。

第十四条 做好跨部门便民服务热线归并,实现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互联互转、一线通答。加强社保非税业务中“12333”“12393”“12366”咨询热线互转。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人民银行持续完善收入质量监控指标体系。优化税费退库流程,压缩税费退库到账时间,推进税费退库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

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要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实现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和付汇银行备案信息电子化传递。

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开展税费征收业务,并接受统一管理;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税费征管服务网格化治理纳入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在建立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室时,要投放税费缴纳的便民服务设备,配备常规税费事项便民服务人员。

第十八条 银保监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以纳税缴费信用开展贷款工作的指导、监督,规范拓展线上、线下办理渠道,丰富信贷产品。


第五章  强化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 税务部门牵头加强工作协调,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确定联系领导、联系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税务部门经费保障有关办法的规定,落实对税务部门的经费保障责任,将应由本级保障的相关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结合实际为税务部门开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相关经费,由各级财政按原有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目标绩效管理。税务、财政部门会同政府督查部门定期对照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进行跟踪督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1218日起施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眉山市税费征管保障责任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2.眉山市税费征管保障涉税涉费共享数据目录


附件1

眉山市税费征管保障责任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一、税务部门依法履行税费征管职责,着力提高税费收入质量;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征收税费并缴入国库,不得违法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税费,不得混淆入库级次,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税费收入,防止并查处有税费不收、延缓征收等行为;加强税费源监控,防止税费流失;联合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税务统计标准规范,及时告知财政部门税费征收及减免缓等数据信息。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239号)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联合监管、联动执法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编制税费收入预算草案和收入计划时,要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充分征求税务等税费征收部门(单位)意见;要将保障范围内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经费及时、足额安排到位,统筹保障承担地方党委和政府交办工作所需支出及其他必要的支出;在实施财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缴费人有涉税涉费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及时将线索移送同级税务部门处理。

三、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税务等部门(单位)加强对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联合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应依法查验相关股权转让的纳税申报情况,未申报缴纳税款的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查验其税务登记状态,对税务部门未办理税务注销或对简易注销有异议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对市场主体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决定及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后,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四、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园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将省人民政府土地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以及未经批准占地信息告知同级税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依法查验完税缴费、减免税费凭证或有关信息,未依法缴纳或擅自减免税费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查封不动产时,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五、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加强对采矿、取水、采砂等行为的联合监管,将相关批准、许可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税务部门。取得相关许可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依法开具发票,相关部门(单位)要将依法开具发票作为衡量企业依法开采经营的重要依据,并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发现存在应开具未开具发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未经批准擅自取水、采砂,超范围采矿、取水、采砂等违法行为,要将相关违法行为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税务部门,进行联合查处。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定期将开采矿山资源年度动用量等信息告知同级税务部门。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相关主体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警告、通报批评、单次10万元及以下的罚款罚没除外),每月告知同级税务部门。

七、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人防部门要做好相关非税收入费额核定,向税务部门传递数据信息时,要核实数据的真实性,确保数据传递的及时性。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和税务部门要定期联合开展双方参保登记、征收费款明细、权益记录等数据比对清理,在收入预算编制、收入分析、缴费公示、社保医保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

九、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账户开立、账户资金流转等信息,为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情况,以及为税务部门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措施依法提供协助。

人民银行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可能涉及税费征缴违法行为信息的,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要与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加强税库银联网系统运维管理,保障系统畅通。

十、公安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查验车辆完税或减免税信息;对税务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依法查询纳税人、缴费人身份信息或其他案件相关信息的,应予以协助;对税务部门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需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应予以协助。

公安部门要联合税务部门实现税警联络办公室实体化运行,向税务部门派驻办案人员,协助税务案件办理。对税务部门在查处涉税涉费违法行为过程中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置。对税务案件办理过程中,受理移送的阻挠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认为需对欠缴税费人员采取法定不准出境措施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

十一、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涉税涉费问题的,在不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况下,应将涉税涉费线索移送同级税务部门;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税务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线索存在疑问,申请人民检察院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协助。

十二、对税务部门申请税费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加大执行力度。

附件2

眉山市税费征管保障涉税涉费共享数据目录

序号

所属单位

数据名称

报送

周期

1

市市场监管局

经销企业的GSP认证信息

季度

2

市市场监管局

企业医药生产GMP

季度

3

市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企业信息

季度

4

市市场监管局

药品生产企业信息

季度

5

市市场监管局

生产许可证发放信息

季度

6

市市场监管局

工商登记注销信息

月度

7

市市场监管局

登记吊销信息

月度

8

市市场监管局

股权转让信息

月度

9

市市场监管局

登记变更信息

月度

10

市市场监管局

工商登记注册信息

月度

11

市发展改革委

投资项目立项批复信息

季度

12

市发展改革委

重点项目建设信息

季度

13

市发展改革委

储备粮库建设信息

季度

14

市发展改革委

城建项目立项信息

月度

15

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物抵债情况统计

季度

16

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的拍卖、变卖信息

季度

17

市公安局

车船登记注册信息

季度

18

市公安局

打击虚开发票和假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信息

季度

19

市公安局

房屋租赁登记信息

季度

20

市公安局

火工产品、特种经营许可审批信息、运输信息

季度

21

市公安局

驾驶证办理信息

季度

22

市公安局

驾校报名信息

季度

23

市公安局

旅馆行业客房入住登记类信息

季度

24

市公安局

外籍人员登记信息

季度

25

市公安局

网吧上网监控信息

季度

26

市公安局

炸药购买方购买信息

季度

27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出境信息(工作、劳务输出)

季度

28

市国资委

监管企业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信息

季度

29

市国资委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信息

季度

30

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信息(含车辆信息、年审信息、营运证信息)

季度

31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季度

32

市交通运输局

船舶信息

季度

33

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信息(含车辆信息、年审信息、营运证信息)

季度

34

市交通运输局

全市客运车辆信息(含车辆信息、年审信息、营运证信息)

季度

35

市教体局

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信息

年度

36

市教体局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信息(含幼儿园)

年度

37

市教体局

学校收费标准、收取范围信息

年度

38

市金融工作局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

季度

39

市金融工作局

小额贷款公司信息

季度

40

市经济合作局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信息

季度

41

市经济合作局

项目投资信息

季度

42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信息

季度

43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分市县区)

季度

44

市科技局

高新技术企业信息

季度

45

市科技局

专利技术合同转让信息

季度

46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信息

季度

47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信息

季度

48

市人防办

人防工程信息

季度

49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

季度

50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信息

季度

51

市医疗保障局

医保药店刷卡信息

季度

52

市医疗保障局

医疗机构结算信息

季度

53

市商务局

服务外包企业信息

季度

54

市审计局

审计发现涉税信息和涉及应补缴税款方面的问题线索

季度

55

市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文书

季度

56

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行政处罚合计信息

月度

57

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保护项目情况表

季度

58

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季度

59

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证信息

季度

60

市水利局

河道采砂许可(查处)信息

季度

61

市水利局

水利建设工程款项拨付信息

季度

62

市水利局

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信息

季度

63

市司法局

案件代理合同

季度

64

市司法局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季度

65

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

季度

66

市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登记信息

年度

67

市文广旅局

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登记管理情况

季度

68

市文广旅局

娱乐场所的登记管理情况

季度

69

市文广旅局

文艺团体演出登记信息

月度

70

市文广旅局

旅行社信息

季度

71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版权交易信息

季度

72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出版物审批、监管及印刷品核查信息

季度

73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产权交易信息

季度

74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程公开招标信息

季度

75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交易信息

季度

76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信息

季度

77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公开招标信息

月度

78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月度

79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信息

月度

80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在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登记表

月度

8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占道建设、施工等收费信息

月度

8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户外广告审批登记信息

月度

83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政府性工程项目信息

月度

8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手房交易信息

月度

85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

月度

86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房屋中介信息

年度

87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网上签约及备案信息(存量房)

月度

88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网上签约及备案信息(新房)

月度

89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市房屋征用信息

月度

90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企业信息

月度

9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施工许可证核发情况

月度

9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信息

月度

93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抵押登记信息

季度

94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土地抵押登记信息

季度

95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权证发放登记信息(房屋)

月度

96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权证发放登记信息(土地)

月度

97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

月度

98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城市开发项目容积率信息

月度

99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表

月度

100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土地出让划拨信息

月度

101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未经批准占地信息

季度

102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非河道采砂许可(查处)信息

月度

103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采矿许可(查处)信息

月度

104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开采矿山资源年度动用量

年度

105

眉山天然气公司

工业企业购买燃气信息

月度

106

兴能天然气公司

工业企业购买燃气信息

月度

107

市环投公司

企业用水信息

月度

108

市盐业公司

企业购买盐信息

季度

109

眉山日报社

眉山日报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广告费信息

月度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6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