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zfb/2022-0011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2-05-17 |
文 号 | 眉府办函〔2022〕30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2-05-16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八条措施》的通知
眉府办函〔2022〕30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眉山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八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眉山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八条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决策部署,压紧压实森林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夯实生态安全基础,促进森林资源长远发展和永续利用,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永久占用林地管理
全面落实森林资源“一张图”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占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使用严格执行定额管理,各县(区)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严禁建设项目与批准用途不一致以及少批多占、批甲占乙;严禁化整为零、以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等违法违规案件,坚决防止违法主体认定错位、案件拆分、以罚代刑等问题,确保“案件查处、林地收回、追责问责”三到位。
二、严格临时使用林地管理
加强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严格审查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不得以临时使用林地名义批准永久性建设使用林地,不得以“先临时、后永久”的方式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提供用地保障,坚决杜绝在临时使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的违法行为;除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外,临时使用林地不得超过2年;严禁在自然保护地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要及时收回林地,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制定植被恢复方案,在1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三、严格林木采伐管理
坚持凭证采伐制度,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下达各县(区)的“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突破分类管控限额指标;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必须采伐外,禁止采伐自然保护区林木,禁止移植天然大树进城,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除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采伐外,严禁采伐公益林;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和收购、加工、运输非法来源林木的违法行为。
四、严格自然保护地管理
自然保护地要落实管理机构,编制总体规划;从严控制自然保护地内各类建设活动,严格逐级审核审批,严禁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入自然保护地,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地法规政策、规划或功能分区管控要求;坚决禁止以调整自然保护地范围或优化功能分区为违法违规行为让路,杜绝“以调代改”。
五、强化野生动植物保护
加强野生动植物监测保护,规范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利用,科学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野生植物生境的违法行为;严格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出售、购买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违法案件。
六、强化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
建立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格化管理体系,严防松材线虫病、红火蚁等重大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坚决防止因防控不力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严格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检疫复检,依法打击各类违规调运带疫植物及其制品行为。
七、强化森林火灾防控
进一步建立完善群防群治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抓实抓细宣传教育、巡山护林、隐患整治、火源管控、监测预警、应急准备等基础工作,坚决守住山、管住人、防住火、护好林。
八、强化追责问责
对各级各部门因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导致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要坚决启动追责问责机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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