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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zfb/2022-0005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3-28
 文  号  眉府办发〔2022〕16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3-26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眉府办发〔2022〕16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6日  

眉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及《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22〕3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市通过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构建起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立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2022年,全市建成12个县级公办示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建成12个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社区建设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全市托位数达到8850个,普惠托位占比达20%以上。

2023年,建成1个市级综合托育服务中心,建成7个县级公办示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建成12个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社区建设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全市托位数达到10350个,普惠托位占比达30%以上。

2024年,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结合实际建设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全市托位数达到12020个,普惠托位占比达40%以上。

2025年,全市每千常住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4.5个,全市总托位数达13500个,普惠托位占比达5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

1.保障婴幼儿家庭合法权益。落实女方产假、生育假,男方护理假,夫妻双方育儿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支持居家办公,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多形式提供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及就业信息服务,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婴幼儿父母就业。〔责任单位: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均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列。责任单位按照部门排序。〕

2.加强家庭照护指导。依托医疗卫生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妇女儿童之家等平台,采取“线上+线下”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婴幼儿保健、安全防护、照护技能及儿童早期发展等指导服务。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开设母婴课堂、儿童保健等服务项目,传播科学育儿知识,在开展免费指导服务基础上,为有需求的婴幼儿家庭提供有偿个性化服务。鼓励具有专业经验的退休教师及医生发挥积极作用,为社区内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志愿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3.推进“医育结合”。建立卫生保健指导员制度,对已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配备健康指导员,开展卫生保健指导及健康检查,实现科学养育。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制定膳食供应标准、照护日程,落实预防婴幼儿伤害措施。将开展新生儿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接种、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疾病防控、安全防护等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1.强化统筹建设。市、县两级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及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对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居住区,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标准予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支持以集中配建方式统筹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

2.强化设施改造。综合利用公园、社区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资源,改建普惠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各地要对社区用房、公园等闲置资产全面清理,采取减免租金、延长租期等措施,支持将符合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场所优先发展婴幼儿照护设施,鼓励适当放宽租赁期限,租赁期不少于3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

3.强化社会参与。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参与普惠托育专项行动。支持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或办公场所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2022年,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要利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产业园区采取单独建设或联建的方式至少建成1个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为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

(三)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建设公办示范机构。依托市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市级综合托育服务中心,设置托位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50个,配建婴幼儿活动、服务管理等功能用房,每个托位建筑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从业人员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的方式建设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设置托位规模原则上不低于60个,并符合《四川省优质服务托育机构评价标准》,鼓励采取公建民营的方式运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2.支持托幼一体化发展。鼓励现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在满足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创造条件增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每班托位不超过20个。教育部门负责对幼儿园托班进行科学保教指导和监督管理,卫健部门负责对幼儿园托班进行卫生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预防指导和监督管理。2022年后新建、扩建幼儿园的,将开设托班纳入幼儿园规划建设。已经取得《卫生综合评价报告》的,不再单独进行卫生评价。开设托班的幼儿园每学期向所在辖区教育部门报告收托情况,教育部门同步抄送同级卫健部门,实现信息精准一致、互通共享。2022年秋季,有条件的幼儿园托班覆盖面达到60%,2023年达到70%,2024年达到80%,2025年实现有条件的幼儿园全部开设单独托班。〔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卫生健康委〕

3.打造连锁化品牌。积极探索优质婴幼儿照护机构领办多个服务点的“1+N”托育服务供给模式。鼓励国有资本与品牌托育服务企业合作,参与婴幼儿照护设施建设,探索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联合体,实现资源共享、标准统一、服务规范。对在同一县级区域内连锁经营(同一投资主体)3家及以上托育机构,或1家托育机构收托婴幼儿在150人以上的示范性机构(包括“1+N”服务模式),给予适当金额的一次性奖励。到2022年底,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至少引进或培育1家连锁托育机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

4.规范运营管理。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幼儿园、托儿所建筑设计规范》《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细则(试行)和四川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卫规〔2020〕8号)等相关规范进行升级改造,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1〕19号)规范照护服务行为,促进机构标准化运营。建立信息公示制度,托育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对法人登记证明、备案回执、食品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四)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要素保障。

1.建立指导体系。建立市、县、乡三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体系,落实工作人员,给予经费保障。各级指导机构负责开展卫生综合评价、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开展托育机构负责人及卫生保健人员培训;牵头制定示范机构评估标准,定期组织评估;指导托育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用药安全、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2.加强政策支持。各地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价格执行。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幼儿园单独托班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可在普惠托育服务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服务价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眉山银保监分局〕

3.加强人才培养。实施校企合作,支持在眉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与用人单位合作开展订单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培训机构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内容,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依托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至少建成1家实训基地,开展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心理健康、职业技能和安全照护培训。成立托育服务协会,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研究制定托育行业标准,承担全市托育行业指导。〔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五)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1.落实登记备案制度。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按照《四川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进行登记和备案,住建、卫健等部门要配合指导婴幼儿照护机构按标准建设和设置。举办托班的幼儿园,向所在辖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部门审核后,到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实行“一照多址”改革,已完成登记和备案的托育机构,在同一县级区域内建设运营“1+N”托育服务点,在登记部门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后,到卫生健康部门新增备案。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托育机构备案、变更、注销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2.建设智慧监管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基本信息、安全运行、入托管理、卫生保健、食品安全等纳入智慧监管范围。开发备案托育机构电子地图系统,向社会公开备案托育机构具体位置、机构性质等相关信息,引导婴幼儿家庭就近就便选择符合国家规范的托育机构入托,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3.压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和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设防,安装一键式报警器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安全巡查等。加强卫生健康、教体、市场监管、公安、住建、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消防救援等多部门协作,定期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底线。〔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2022年)。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分别制定本辖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出台政策扶持清单、任务清单,召开专题会安排部署。

(二)示范引领(2022年)。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托班等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探索形成“机构示范、社区补充、辐射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三)总结推广(2023年)。总结试点经验,全面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在中心城区、园区或乡镇建设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增加托位有效供给。

(四)提质增效(2024—2025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完善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及综合评估制度,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地方标准,力争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每半年将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督促检查。各地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督查事项。对各级、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相关决策部署、政策措施等情况开展督查,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要加大宣传各地工作经验,推动形成具有眉山特色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模式。

附件:1.眉山市“十四五”时期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年度指标分解表

2.眉山市2022—2023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任务表

3.眉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支持政策清单


附件1

眉山市“十四五”时期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年度指标分解表

单位

2020年本县(区)常住人口数量(万人)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托位数(个)

托位数(个)

托位数(个)

托位数(个)

每千人拥有托位数(个)

眉山天府新区

25.21

620

750

900

1160

4.56

东坡区

90.44

2500

2900

3500

4070

4.50

彭山区

27.46

1130

1170

1200

1230

4.58

仁寿县

91.15

2700

3200

3800

4200

4.56

洪雅县

29.58

800

1000

1200

1350

4.56

丹棱县

14.88

500

600

650

700

4.60

青神县

16.80

600

730

770

790

4.57

合计

295.52

8850

10350

12020

13500

4.55


附件2

眉山市2022—2023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任务表

单位:个

单位

县级公办示范机构

街道(乡镇)机构

其他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社区、居住区、园区、用人单位建设)

2022年

2023年

2022年

2023年

2022年

2023年

合计

12

8

12

12

9

9

市本级

1

眉山天府新区

1

1

1

1

1

1

东坡区

3

1

3

3

2

2

彭山区

2

1

2

2

1

1

仁寿县

3

1

3

3

2

2

洪雅县

1

1

1

1

1

1

丹棱县

1

1

1

1

1

1

青神县

1

1

1

1

1

1


附件3

眉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支持政策清单

序号

政策名称

支持政策内容

责任单位

1

土地、

规划 

政策 


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市自然资源局

2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担。

市自然资源局

市卫生健康委

3

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将托育机构配建标准纳入《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托育机构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要求,建筑面积不计入开发项目容积率指标,其产权归政府所有。新建居住区按每千人10个托位规划建设, 并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老城区和已建成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市自然资源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卫生健康委

4

创造条件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

鼓励提供公租房免费用于发展托育服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

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市自然资源局

7

鼓励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方式的项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健康委

8

人员密集地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用于托育机构建设,限定租赁用途,采取前三年免租金,三年后以较低的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服务机构。

市国资委

1

报批建设政策


依法简化社区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办证时间。

市卫生健康委

2

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登记部门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后,到卫生健康部门新增备案,可不再单独注册分公司,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

市卫生健康委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税务局

3

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托育设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简化规划等前期手续,加快办理施工许可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

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公共场地,为托育机构协调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市民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

财税补贴政策

全面落实《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76号)等关于托育服务的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政策。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2

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形式支持普惠型托育机构发展,由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具体实施。

建设补贴:对新建的普惠型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按照每个托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对改扩建的普惠型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按照每个托位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享受建设补助。

运行补贴:对已登记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根据机构收托人数,按每名婴幼儿每学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幼儿园单独开设托班,且经登记备案按普惠标准提供服务的,同等享受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贴。

连锁补贴:在全县(区)范围内连锁经营(同一投资主体)3家及以上托育机构,或1家托育机构托位供给150个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3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激励县(区)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

1.对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符合规定建设、经登记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含幼儿园单独开设托班),在2022-2023年完成建设的,市财政按每个新建婴幼儿托位1000元的标准奖补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财政;在2024-2025年完成建设的,市财政按每个新建婴幼儿托位800元的标准奖补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财政。托育机构或幼儿园通过改扩建设施,符合建设规定且经登记备案按普惠标准提供服务的托位,对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财政按60%比例给予相应的托位建设奖补。

2.对经登记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含幼儿园单独开设托班),市财政按实际接收的每名婴幼儿每学年600元的标准奖补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财政。

3.重点支持托育工作先行先试,市财政对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眉山天府新区、县(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在2023年提前完成“十四五”期间全部建设任务的县(区)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在2024年提前完成“十四五”期间全部建设任务的县(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4

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

市发展改革委

1

人才支持政策


推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市教体局

2

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师、保育员等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非营利性托育机构设置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将保育员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职能技能提升行动,将托育高技能人才纳入“眉州名匠”培育计划。鼓励托育高技能人才申报眉山市技能大师工作室。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

卫生支持政策

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为普惠托育机构配备健康指导员。

市卫生健康委

1

消防支持政策


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试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

对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托育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明确办理时限和流程,限期办理。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或者投资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托育机构、设施,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场所实施简单修缮,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及功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等条件的,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可作为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

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企业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市发展改革委

1

监督管理政策

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企业承接。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健康委

1

金融支持政策


协调地方金融机构为托育项目建设创新服务 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市金融工作局

2

将托育服务项目纳入到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

市金融工作局

3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市银保监局

1

其他政策

探索组建城市托育服务集团加强与中小型托育机构协同合作。

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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