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zfb/2022-00050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2-03-21 |
文 号 | 眉府办函〔2022〕17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2-03-18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眉府办函〔2022〕17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川委发〔2021〕2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将规范性文件管理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办公室按照国家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并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市、县(区)和眉山天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工作。
市、县(区)和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市、县(区)和眉山天府新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清理等工作。
二、严格文件制定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内容。
1.规范性文件的禁止规定。一是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二是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三是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四是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五是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包括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六是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2.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具体到年月日。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施行前予以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3.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确需超过5年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
4.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1.开展全面论证。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主要措施及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形成起草说明。
2.充分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为原则,以非公开征求意见为例外。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最短不少于7日,并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为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公开征求意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起草过程依法需要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经起草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可以采取非公开的形式征求意见。
3.组织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
4.开展风险评估。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5.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填报《公平竞争审查表》,并可以征求本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
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交由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6.提交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将审核材料报送政府办公机构,由政府办公机构负责审核制定的必要性和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符合要求的,转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7.集体讨论决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8.严格落实“制定三统一”。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规范性文件编号应当具有识别性,不得与其他文件相混淆。
9.主动公示公开。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途径主动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规范性文件。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加强合法性审核
(一)提高合法性审核意识。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二)完善合法性审核材料。起草单位送审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报请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制定依据,根据需要提供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等其他资料。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时,还应当提供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
(三)把握合法性审核内容。合法性审核主要审核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制定机关讨论决定。
(四)保证合法性审核时间。合法性审核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核时间,确保审核质量。审核时间从审核机构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运用合法性审核结果。审核机构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核意见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并抄送审核机构。
四、强化备案审查
(一)规范备案程序。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办理;部门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二)完善备案材料。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备案审查监督信息平台报送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明确审查机关。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四)加强备案监督。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的,备案审查部门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说明有关情况。制定机关逾期不说明情况或者说明理由不成立的,备案审查部门可以提出备案审查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制定机关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决定予以撤销。自行纠正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五、开展定期清理
(一)建立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遵循定期清理与动态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原则。市人民政府每两年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期限。
(二)明确清理主体。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负责清理。起草和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实施部门负责清理。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清理。部门被撤销、合并或者职责调整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责的部门负责清理。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
(三)区分清理结果。规范性文件视清理情况作失效、继续有效、拟修改和废止处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性文件废止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备案。
(四)公布清理结果。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清理结果,标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对规范性文件文本和目录及时作出调整,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六、严格责任追究
制定机关未按照规定制定、公布、报备、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由有权机关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