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21-0004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05-18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21〕12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05-17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眉府办发〔2021〕12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1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法治引领,抓好组织实施
立法计划确定的牵头部门(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试行)》(市政府令第12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和保障措施,推进立法调研、起草、论证等环节具体工作。对调研论证类立法项目,要根据实际确定调研方式和重点,提高调研的实效性,形成调研成果,为正式立项做好准备。市司法局要切实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年度立法计划。
二、坚持人民立场,强化征求意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扩大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要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对重大行政管理措施和新设行政处罚等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论证会。
三、坚持统筹协调,提升工作质效
相关牵头部门(单位)要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地方性法规草案。对调研论证类立法项目,相关牵头部门(单位)要按要求组织开展调研,在当年形成调研成果,并按时报告。要及时把工作实践中的成熟经验提炼固化为地方性法规规章,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
附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
地方性法规 (草案) |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牵头起草部门 |
1 |
制定类 |
眉山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
2 |
调研论证类 |
眉山市公园管理条例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3 |
调研论证类 |
眉山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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