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20-00185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12-15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20〕21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0-12-14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市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未列入《眉山市市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市级各部门(单位)不得要求人民群众和各类企业、组织提供证明事项。
二、《眉山市市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相关证明事项调整和实际情况变化等,实行动态调整和动态管理。
三、市级各部门(单位)要做好政策衔接,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书面告知承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证各项工作平稳过渡,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四、市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采取数据推送、开设跨部门(单位)查询端口、设立信息查询窗口或自主智能查询打印一体机等方式,实现数据信息互联共享。凡可以通过法定证照、部门(单位)内部核查、部门(单位)间核查、网络核验等办理的证明事项,或相关材料可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以上情形一律取消。
附件:眉山市市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共60项)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附件:眉山市市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共60项).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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