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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20-0016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10-16
 文  号  眉府办发[2020]18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10-15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

《眉山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5日

眉山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健全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市属国有企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中由市委、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转型发展。按照新时代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依法依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准确把握出资人权责边界,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坚持分类考核和对标考核相结合。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结合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行业特性,深化分类考核,提升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强化行业对标,加快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一流企业。

(四)坚持短期目标和长远发展有机统一。切实发挥企业战略引领作用,构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指标体系,坚持鼓励企业深化改革、转型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五)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坚持“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导向

第五条突出效益效率导向,引导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劳动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

第六条突出改革转型,引导企业健全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和市场化经营机制,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发展,着力补齐短板,加大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的投资。

第七条突出创新驱动,引导企业坚持自主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技术改造升级,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八条突出风险防控,引导企业关注债务风险,压降资产负债率和带息负债比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突出社会贡献,引导企业在脱贫攻坚、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积极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任务。

第十条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第三章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按照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精神,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在企业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对不同行业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差异化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二条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实施分类考核。

对竞争性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对功能性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政府战略、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适度降低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考核权重,合理确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率。在考核经济效益指标的同时,重点考核管理效能、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和企业承担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根据企业行业特性实施分类考核。

对投资类企业,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强化现代产业体系构建、产业结构调整、成本管控、风险管控以及资本回报水平等情况的考核。

对生产经营类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产出效率为导向,强化对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成本管控、风险管控以及经营现金流等情况的考核。

对科研类企业,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导向,强化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运用和转化等情况的考核。

对公共服务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以及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强化安全保障能力、产品服务质量、社会满意度、成本控制等情况的考核。

对金融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为导向,强化盈利能力、风险管控、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及经营增长状况等情况的考核。

第十四条对新组建企业、非正常经营企业或不适合开展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市国资委可结合企业实际对其实施目标考核,强化对专项目标任务、成本费用等情况的考核。

第四章年度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性和发展阶段,综合考虑质量效益、功能任务、管理效能、重点工作等因素,差异化选取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质量效益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经济增加值。

(一)利润总额,是指在企业合并报表列报的利润总额基础上,按照考核口径调整后的数值。计算年度利润总额时,应将经核准的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新增研发支出和承担重大功能任务产生的非经营性支出视同利润加回,并扣除企业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企业未按会计制度足额计提折旧、财务费用等成本费用的,应以未提足部分冲减年度利润总额。

(二)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0%

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年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

净资产收益率采取预算目标考核和行业对标方式进行考核。

(三)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但因重大政策变化,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和市国资委认可的其他事项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数据予以调整。计算公式为: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费用+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7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带息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其中:利息费用是指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的“利息费用”;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利润表中“研发费用”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是指高速公路、铁路、港口、水库、大坝、公交客运、供排水处理、污水处理、污泥处理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带息负债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非流动负债和流动负债中的“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在资本中予以扣除;对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且纳入合并报表的企业,将负债中金融企业专用科目从资产占用中予以扣除;竞争性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确定为3.5%,但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上浮0.5个百分点;功能性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确定为2.5%,但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上的,上浮0.5个百分点。

(四)指标权重。

竞争性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总权重为70%。其中:利润总额20%,净资产收益率30%,经济增加值20%。

功能型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总权重为50%。其中:利润总额15%,净资产收益率20%,经济增加值15%。

功能型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总权重为60%。其中:利润总额20%,净资产收益率20%,经济增加值20%。

第十七条分类指标,包括功能任务指标、管理效能指标和重点工作指标,由市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性等因素进行选取。

竞争性企业,总权重为30%。其中管理效能指标1—2项,权重10%—20%;重点工作指标1—2项,权重10%;可根据企业承担的专项任务设置功能任务指标1—2项,权重10%。

功能型企业,总权重为50%。其中,功能任务指标2—3项,权重30%;管理效能指标1—2项,权重10%;重点工作指标,权重10%。

功能型企业,总权重为40%。其中,功能任务指标1—2项,权重20%;管理效能指标1—2项,权重10%;重点工作指标,权重10%。

第十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确定。

市国资委按照上一年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本年度重点工作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功能任务等,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并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

其中,利润总额目标值可设置为三档:

第一档:目标值高于前三年考核完成值的平均值与上年度考核完成值中的较高值,且较上年增幅不低于市国资委确定的增幅目标。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前三年考核完成值的平均值与上年度考核完成值中的较低值。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前三年考核完成值的平均值与上年度考核完成值中的较低值。

第五章任期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任期考核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性和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综合考虑效益效率、改革转型、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差异化选取指标。

第二十条 任期效益效率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全员劳动生产率。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相乘后开三次方。

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市国资委认定的结果为准。客观因素扣除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9号令)执行。

(二)全员劳动生产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劳动生产总值与平均从业人员人数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全员劳动生产率=三年劳动生产总值之和/三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之和。

(三)指标权重。

竞争性企业,效益效率指标总权重为70%。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权重为50%,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权重为20%。

功能性企业,效益效率指标总权重为60%。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权重为40%,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权重为20%。

第二十一条任期创新转型与可持续发展指标,由市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性和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等因素,选取2项指标。对于承担市委市政府下达专项任务的企业,加强对功能任务阶段性成果的考核;对于结构调整任务重的企业,加强对重大改革、转型发展任务的阶段性成果考核。

竞争性企业的总权重为30%,每项指标的权重为15%。

功能性企业的总权重为40%,每项指标的权重为20%。

第二十二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市国资委根据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和“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及企业上一任期生产经营情况等,综合考虑企业报送的目标建议值,审核确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承担的政府性项目、重大专项任务、战略新兴产业、重大研发投入等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作为企业考核指标确定和结果核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考核实施

第二十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五条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企业报送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按照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二)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市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市国资委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考核期中,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企业在考核期内可申请调整考核目标,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市国资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年度考核目标值进行调整并确认。

第二十八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及相关部门认定结论等,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企业功能任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功能任务的考核评价意见,结合企业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反馈考核与奖惩意见。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

第三十条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全面落实市属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设立保障指标。包括改革改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企业)、基础管理(含信息化建设)、合规经营、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等。未完成的,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第三十二条为促进企业改革转型,鼓励企业加大经营性投资和研发投入力度,对企业研发投入、产出情况进行考核,根据企业经营性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及创新成果,给予加分奖励。

对主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专项任务、科技计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组建或收购研发中心新增的相关费用,在考核时,经认定可视同利润予以加回。

第三十三条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精神激励主要包括给予年度和任期通报表扬等方式。

对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为A级的企业,由市国资委进行通报表扬。

第三十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

第三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眉山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眉委办发〔2017〕11号)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计算公式为: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

绩效年薪基数参照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综合考虑企业功能性质、行业特性、资产规模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应的考核等级,在0—3之间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2—3;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5—2;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1.5;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1;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为0。

企业利润总额完成值低于上一年度完成值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应当低于上一年度。

第三十七条绩效年薪按照负责人基本年薪的一定比例实施月度预发放。市国资委依据上年度所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档确定企业负责人预发绩效年薪比例。

第三十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下同)年度薪酬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所在企业利润总额增长幅度;当年本企业经济效益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三十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平均分配系数为1,其中,经企业董事会认定贡献突出的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其分配系数可以超过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副职负责人的绩效年薪的平均分配系数为0.8。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的职数、任职时间和分配系数,分别核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总额和副职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总额。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负责人考核机制,并在市国资委核定的绩效年薪总额内,根据企业对副职负责人的考核结果,按照贡献大小在0.7—0.9之间合理确定分配系数;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由企业自主决定。

副职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其责任和贡献,按照对本人的考核结果制定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副职负责人绩效年薪未合理拉开分配差距的,市国资委直接按0.7的系数核定其绩效年薪总额。

第四十条市国资委依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按不超过基本年薪最高值的3倍进行调控。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第四十一条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考核结果挂钩,在企业负责人任期年薪总额的30%以内分档确定。计算公式为: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年薪总额×任期激励系数。

任期年薪总额为任期内每一年度的年薪总额之和。

任期激励系数,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应的考核等级,在0—0.3之间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任期激励系数=23%+7%×(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23% —30%;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任期激励系数=16%+7%×(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6% —23%;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激励系数=10%+6%×(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0% —16%;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任期激励系数=10%×(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10%;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任期激励系数为0。

第四十二条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当期兑现;任期期间离任的,在离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和任职期限兑现。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施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的分配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执行。

第四十三条对任期经营业绩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对企业负责人予以任期考核加分奖励。

第四十四条任期届满后,市国资委根据离任审计、清产核资等,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在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投资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考核结果进行追溯调整,扣回相关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四十五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实施目标考核的企业,完成专项目标任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市国资委认定,可在本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的1.5倍以内,给予年度目标任务奖;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额的15%,给予任期目标任务奖。

第四十六条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实施全员业绩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四十七条企业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事件、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大不稳定事件、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视具体情况给予扣分或降等。

第四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在无重大客观原因的情况下,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予以组织调整。

第四十九条企业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相关规定予以扣分或降等。

第五十条企业负责人不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根据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果予以扣分或降等。

第五十一条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经营业绩未达预期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在考核时可不做负向评价。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考核期内企业因资产划转、产权转让、改制重组、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相关内容。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中由市委、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业绩考核和奖惩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下属企业,其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参照本办法执行。

文化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

(一)授权董事会考核经理层的市属国有企业,由董事会根据市国资委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个人履职情况,确定经理层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

(二)董事会市场化选聘经理层的市属国有企业,由董事会对市场化选聘经理层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同时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其薪酬结构和水平,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72号)和《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眉国资〔2017〕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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