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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20-0012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06-02
 文  号  眉府办发[2020]12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5-27  有效性  失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支持建筑业提质升级加快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支持建筑业提质升级加快发展政策措施》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27

眉山市支持建筑业提质升级加快发展政策措施

一、全面落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眉山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201号)的各项政策措施,将建筑业产值工作纳入对各县(区)、园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强力推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市工作,开展项目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EPC)、劳务专业作业、建筑工人职业化和装配式建筑五项改革。〔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眉山高新区管委会、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鼓励建筑企业积极入统,对入统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新入统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建筑企业壮大规模,以上年度建筑业产值为基数,当年产值净增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以及10亿元以上的,分别按不超过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20%30%40%的标准进行奖励。各等次奖励不累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眉山高新区管委会、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税务局〕

四、鼓励市外建筑企业采取总部迁入、分立资质、新办企业等多种方式在眉注册。企业注册当年在眉入统产值超过1亿元的,连续三年分别按不超过其当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50%30%2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间,不同时享受产值净增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眉山高新区管委会、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税务局〕

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社会投资项目的业主在眉组建建筑企业自行施工或使用本地建筑企业。选用我市本地建筑企业作为总包单位的,按不超过总包单位在该项目建安环节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20%的标准对建设单位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眉山高新区管委会、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税务局〕

六、支持眉山本地建筑企业参与我市PPP项目建设,鼓励我市PPP项目的社会投资方在眉新成立建筑企业作为本项目总包单位。使用眉山本地建筑企业作为总包单位的,参照本措施第五条对PPP项目的社会投资方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眉山高新区管委会、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税务局〕

七、企业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政策相关奖补:未依法申报纳税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因环保问题受行政处罚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本措施的各项奖补相互不累加,同一企业符合多项奖补标准的,按较高的标准只享受一项奖补。本措施奖补标准与我市其他政策的奖补标准不一致的,按就高原则奖补。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企业属地财政承担,市本级企业由市财政和东坡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九、本措施到20211231日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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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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