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20-00096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04-09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20]7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0-04-09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抓好实施
立法计划确定的牵头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试行)》(市政府令第12号)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和保障措施。要科学严密地设计制度规范,尽量杜绝照搬照抄的情况,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列入立法调研计划的项目,要创新调研方式方法,提高调研的实效性,形成调研成果,为正式立项做好准备。市司法局要切实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年度立法计划。
二、多方参与,提升质效
要根据起草、审查等不同阶段的特点和需求来确定立法调研的形式和范围,加强社会公众意见收集、处理和反馈,加大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参与立法工作力度。要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方向,找准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对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作出具体明晰的规定,依法设定行政处罚措施,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立法语言要准确、严谨、规范,力戒歧义。
三、严格时限,全面完成
各相关牵头部门(单位)要建立工作进度表,抓紧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立法任务。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调研类项目,牵头部门(单位)要组织开展调研,在当年形成调研成果,并按时报告。要及时把实际工作中的成熟经验以法规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充分发挥立法工作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市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
附件:眉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9日
附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
地方性法规 (草案) |
序号 |
项目 类别 |
项目名称 |
|
1 |
制定类 |
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市精神文明办 |
|
2 |
制定类 |
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 |
市农业农村局 |
|
3 |
调研论证类 |
眉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地方政府规章 |
1 |
制定类 |
眉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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