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9-00692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9-06-28 |
文 号 | 眉府办函[2019]38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9-06-27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2019年4月和5月,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同比上涨8.4%和9.3%,达到《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6〕51号)规定的全市统一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条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启动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临时补贴对象
(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市属、县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
(三)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省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190号)精神,由各院校核实符合条件的补贴人数,结合当月补贴标准上报教育厅、财政厅申报价格临时补贴。
二、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
(一)市本级和各县(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抓好本辖区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他人员的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三)领取国家困难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市属、县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四)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省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190号)规定执行。
三、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19年4月补贴标准为36元/月·人,5月补贴标准为40元/月·人。
2019年5月后,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眉山调查队等部门(单位)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6〕51号)精神和当月价格指数情况,测算出补贴标准,行文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四、联动机制中止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眉山调查队等部门(单位)根据当月价格指数情况,达到中止联动机制条件后向市政府请示中止联动机制。省政府安排统一中止联动机制的,从其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联动机制启动后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注重时效,加强宣传,确保低收群体基本生活不受物价大幅上涨影响。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按照我市联动机制实施办法职责分工,协调配合,认真履责,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发放到位。
(三)联动机制实施期间,各级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于每月12日前统计上月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人数,报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测算补贴金额。
(四)各县(区)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于每月18日前统计上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报市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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