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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9-0058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06-05
 文  号  眉府办发[2019]20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6-04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眉山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市纪委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眉山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

眉山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

市纪委  市监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审计局  眉山银保监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根据省纪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办〔2019〕1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实现一定政策目标,专项用于特定对象的直接补贴、补助的财政性资金等。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部门(单位)、金融机构、村(居)民自治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主要目标

第三条  按照“方便群众、规范管理、不重不漏、防治腐败”的原则,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实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整合集中。加快推进跨县(区)、跨部门信息共享,实现补贴资金发放全过程监管,建立更加便捷、安全高效的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长效机制。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应按照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补贴资金发放监管相关工作。

(一)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综合协调单位。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会同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一卡通”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个人基础信息和持卡信息数据的维护和管理。对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学校提供的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并反馈社会保障卡开户行和银行账号等金融账户信息给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学校,为补贴资金发放提供社会保障卡信息共享支持;对未办理社会保障卡人员进行标注,及时将信息反馈给业务管理部门,并引导其及时申领社会保障卡;督促金融机构规范办理社会保障卡,确保实现补贴对象实名制申领社会保障卡等。

(三)纪委监委机关对业务管理部门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对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管理、发放情况开展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纪委监委机关;眉山银保监分局对金融机构发放补贴资金、费用减免等情况进行监督和行业指导。

(四)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补贴对象资格条件、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进行审核,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对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金融机构反馈的疑点数据、错误数据、漏报数据、打卡不成功数据等,及时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做好数据修正,对补贴对象增减变化适时调整;负责统一规范系统补贴项目的名称、补贴标准、补贴范围以及审批模板、发放台账模板、公示公告模板等;做好补贴资金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按项目名称,分项目做好补贴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五)组织、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要配合做好与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共享国家公职人员及家属、死亡人口、公益性岗位人员、退休人员、社会保险、房产购置、扶贫户、移民家庭、工商注册、残疾人等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根据业务申请批量核查户籍、车辆等信息,并及时反馈问题线索。

(六)金融机构负责为享受补贴的人员提供足够的便民服务网点和最优惠的跨行取款费用;负责为业务管理部门提供补贴资金代理发放业务,及时将补贴资金划入补贴对象的社会保障卡账户;将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并提供发放成功、失败的明细清单;及时将发放失败资金原渠道退回,并配合重新补发;不得在补贴资金发放业务中额外收取费用。

(七)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学校、村(社区)采取“一户一表、逐户采集、当面核实”的方式,做好符合享受条件的评定工作;采集、核实补贴对象信息,组织指导补贴对象如实、准确填写补贴申报材料;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平台录入、变更、维护等工作;将符合享受补贴的人员姓名、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补助标准、发放时间等基本信息上报业务管理部门;按照补贴资金享受范围、申报条件、补贴标准等要求,按程序为补贴对象及时申请补贴;按照政策要求,做好公开公示等工作。

第四章  补贴资金项目范围

第五条  业务管理部门梳理补贴资金项目并统一名称,报市财政局汇总。市财政局统一编码目录,对拟纳入“一卡通”发放的项目广泛征求市、县(区)部门意见后确定,并报财政厅备案。补贴资金项目目录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除中央或省特别规定发放渠道外,所有补贴资金均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其中,发放到个人的补贴资金,原则上发放到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中;以家庭为单位的补贴资金,原则上发放到户主的社会保障卡中。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积极做好公开公示工作,方便群众查询、投诉、举报,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业务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学校、村(社区)要落实专人,加强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纪委监委机关、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银保监部门依规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联合检查。对违反规定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克扣索要、拖延滞留补贴资金以及优亲厚友、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的,按照相关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纪依法问责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各县(区)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并报上级市级纪委监委、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银保监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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