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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9-0050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01-10
 文  号  眉府办函[2019]2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1-09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范围

(一)管理目标。

通过明确主体责任、加强资金监管、落实监管制度、强化支付流程,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实现政府项目全部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目标。

(二)适用范围。

政府项目是指全部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或投资占比不超过50%,但建设单位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其他政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加强源头治理

(一)加强项目管理。

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的来源和筹措方式,对资金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不予批准。政府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按规定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缴纳工资保证金,参加工伤保险。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一律不得挂靠施工、违法分包、转包,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

(二)加强资金监管。

政府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做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必须于每月10日前按不低于应付工程款15%的比例,将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切实保障政府项目财政资金及时到位,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杜绝垫资修建现象发生。

(三)严格用工管理。

政府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全面加强项目现场管理。政府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计量、工资结算、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配备劳资专管员,在项目现场设置劳动保障维权告示牌和工资发放信息公示栏,明示项目基本信息和维权信息。

(四)规范工资支付。

政府项目必须全面落实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结算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全部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委托建设单位直接发放工资制度,按月实人足额支付,做到月结月清,并实施每月公示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监督项目按月发放工资情况,加强过程管理。政府项目工程完成竣工验收时,拨付的工资款总额不得低于实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审计为由不拨付工资款。

三、压实工作责任

(一)主管部门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政府项目承担监管责任,负责协调资金拨付,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及时协调妥善化解拖欠工资矛盾纠纷问题,确保项目安全稳定。

(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

政府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全面掌握和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用工管理,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做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其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全面贯彻落实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通过专户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做到月结月清。

(四)部门协作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项目审批。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财政资金,审核政府项目用款计划,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按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探索建立财政拨付农民工工资“绿色通道”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项目工资支付检查,依法查处欠薪违法案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审计监督,加快政府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进度,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17〕9号)明确的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健全工作机制

(一)落实保障措施。

政府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16〕27号)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予以减免。各项目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审批手续时,严格审查缴纳工资保证金、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相关内容。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周转金制度,积极有效应对突发情况。

(二)强化监督检查。

市有效化解劳资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政府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化解欠薪案件,严惩恶意欠薪和非法讨薪行为。进一步完善欠薪问题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群访或突发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三)实施诚信评价。

政府项目完工后,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建设特别是落实总包企业直发工资、工资与工程款分离、工资保证金等情况进行评价,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接,对未落实相关制度政策的,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限制其在我市参加工程招投标;对发生重大欠薪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实行降资质、扣减资质分等惩戒处理,实施联合惩戒。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严格加强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凡因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引发群访、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将依法严肃追究主管部门、项目建设(施工总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责任人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区域内政府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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