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文件当前位置: 首页 > 政  策 > 正文
 索 引 号  971045726/szfb/2018-0009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8-10-31
 文  号  眉府办发〔2018〕41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8-10-28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眉府办发〔201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我市人民调解活动,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中央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为平安眉山、法制眉山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坚持依法推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坚持择优选聘,吸收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和专业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专兼结合,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坚持分类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依法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1.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通过推选产生。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居)民委员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任期3年;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任期5年;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任期3年;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及时改选,可连选连任或连聘。任期届满的原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向推选单位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新当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在15日内向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登记。

(二)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

2.严格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3.做好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要注重从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选聘人民调解员。要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要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医疗诊治、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婚姻家庭、消费维权、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工业、产业园区及矛盾纠纷、信访问题突出的区域调解组织逐步达到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4.大力发展调解志愿者队伍。积极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城乡社区工作者、大学生村官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等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三)着力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提升。

5.落实培训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制,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培训县(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培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司法所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

6.严格岗前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拟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经过县(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考试或考核合格。内容应当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和政策以及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调解技能等。

(四)明确人民调解员的职责和调解纠纷应遵循的原则。

7.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任务。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向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纠纷调解情况;参与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社会纠纷排查活动;完成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

8.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切实保护人民调解员的合法权益。

9.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人民调解员协会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因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六)强化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

10.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发放定额补贴,同时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适当补贴;兼职人民调解员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适当补贴。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专职人民调解员定额补贴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民调解员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的补贴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口头调解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纠纷每案补贴不得低于50元;调解一般性纠纷,并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每案补贴不得低于100元;调解复杂纠纷每案补贴不得低于500元;调解特殊或者特别复杂的纠纷,经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人民调解员补贴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费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按照“谁建立谁保障”原则,由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行业保障人民调解员补贴,政府可给予一定补助。

(七)严格人民调解员的考核。

11.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考核,也可委托同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八)严肃查处人民调解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12.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2)侮辱当事人的;

(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三、工作落实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常,切实加强指导,着力解决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部门职责。政法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将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指导,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单位)重视和支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水平;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业务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保障责任,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落实相关社会救助和抚恤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把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从各方面对人民调解员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加强表彰宣传。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增强广大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8日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2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