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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zfb/2018-0004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8-09-06
 文  号  眉府办发〔2018〕31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9-05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8〕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若干政策》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若干政策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社会化水平,根据《中共眉山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决定》(眉委发〔2018〕18号)和中央、省委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部署要求,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个人建立调解工作室

(一)对以个人名义建立的,符合支持鼓励条件的调解工作室,给予六万元一次性开办补助。

(二)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调解工作室签订协议,将矛盾纠纷化解服务外包。

(三)调解工作室成功调解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每件补助2000元;成功调解在所在县(区)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每件补助1000元;成功调解一般矛盾纠纷的每件补助200元。

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四)社会公益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在市、县(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备案后,成功调解矛盾纠纷的按个人调解工作室补助标准执行。

三、支持律师、心理咨询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五)律师在市、县(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开展公益性调解服务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200—300元/天的误工补助。

(六)心理咨询师通过心理疏导服务辅助化解个人因社会失意、心理失衡、偏执极端导致的矛盾纠纷,由邀请单位给予300—500元/次补助。

四、支持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

(七)对新建立符合支持鼓励条件的专业性调解组织,给予三万元一次性开办补助。

五、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发展

(八)对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事调解组织,给予三万元一次性开办补助。

六、附则

(九)本政策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具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和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机构。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视为社会力量。

(十)市、县(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负责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备案、补助经费申报核查工作。

(十一)本政策涉及的开办补助经费在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经费中列支;个案补助在县(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经费中列支;社会力量接受委托委派调解案件,由委托委派单位按规定发放个案补贴。

(十二)本政策由市委政法委商市财政局统一解释,并制定年度开办补助申报指南。个案补助申报指南由各县(区)制定。

(十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一年,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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