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zfb/2018-00038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8-08-08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8〕25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8-08-06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8〕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眉山市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做好全市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按照川办发〔2018〕37号要求,此次清理范围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下同)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制发的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单位)负责清理。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单位)制定的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单位)负责清理;多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单位)被撤销或职责权限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责权限的部门(单位)负责清理。
三、清理要求
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发〔2018〕3号,以下简称《方案》)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方案》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方案》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结合实际,提出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废止或修改建议,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时间安排
(一)2018年8月20日前,起草(实施)部门(单位)将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制发的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复印件和清理建议意见报同级政府法制办,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发展改革部门。
(二)2018年8月20—3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将本县(区)、本部门(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2018年9月1—12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全市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五、报送材料
报送材料包括:清理报告、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表)。清理报告中应逐项说明清理意见及理由、依据;涉密文件还应提出密级维持、变更或解除的建议,并说明理由(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任洪波,028—38165527;市法制办,徐旖濂,028—38168229)。
六、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动态清理。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政策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类别 |
发文机关 |
数量 |
文件名称(文号)、制定单位、废止日期 |
一、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
1.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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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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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
1.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1. 2. 3. |
|
2.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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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
1.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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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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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
1.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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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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