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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zfb/2018-0001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8-04-24
 文  号  眉府办发〔2018〕10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4-20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眉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8〕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推进科学立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按照《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和《眉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试行)》(市政府令第12号)要求,《眉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已经市第四届政府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立法重点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加快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进度。

二、认真落实起草责任

起草工作涉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的,起草部门(单位)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协商沟通并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回复意见;向市政府上报地方性法规(草案)时,要一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充分协商沟通,达成共识。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开展评估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决定。

三、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其他地方性法规(草案)都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注重发挥法律顾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中的作用。立法中涉及新设事项、重大利益调整的,要开展协商论证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四、按时完成立法任务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抓紧开展立法调研、论证、起草工作,按时完成立法任务。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制定类项目,起草部门(单位)要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地方性法规(草案)报送市政府审查时,要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代拟稿、起草说明、立法论证情况、征求和采纳意见情况、相关依据及其他资料,并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查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市政府法制办要做好审查工作,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调研类项目,牵头部门(单位)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调研工作,在当年形成调研成果,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眉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附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

地方性法规

(草案)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牵头起草单位

1

制定类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城管执法局

2

制定类

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

保护管理条例

市文广新局

3

制定类

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

调研论证类

眉山市小流域污染防治方面的调研

市环境保护局

市水务局

地方政府规章

1

制定类

眉山市城市管理

执法办法

市城管执法局

2

调研论证类

眉山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和犬只管理方面的调研

市畜牧局

3

调研论证类

眉山市电动车管理方面的调研

市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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