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xxgkb/2018-00038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8-03-19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8〕7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8-03-19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川办发〔2017〕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宣誓人员
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其中,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市政府组成部门副职,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正、副职,市政府任命的其他副县级以上干部;市政府各部门包括市政府办公室、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宣誓人员具体范围由各部门确定。
由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宪法宣誓,有关法律法规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监誓,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宣誓人员所属单位选派代表见证宣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
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受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其他负责人监誓,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应组织干部职工见证宣誓;由各部门组织实施。
(二)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实施单位从宣誓人中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领誓人、宣誓人依次自报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三、宣誓事项
(一)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二)宣誓程序。
1.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2.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
3.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宣誓。
(三)仪式要求。
宣誓场所应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场所应设置宣誓台,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监誓人、主持人、领誓人、宣誓人应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使用普通话。
四、其他事项
(一)宣誓仪式应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通知下发后举行。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应及时分批举行。为便于工作开展,宣誓仪式原则上半年集中举行一次,根据需要也可单独临时举行。
(二)宣誓人员应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
(三)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宣誓仪式影音资料。宣誓活动可向社会公开报道。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由各县(区)参照市上做法,制定实施方案。
(五)本实施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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