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xxgkb/2018-00026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8-02-22 |
文 号 | 眉府办函〔2018〕7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8-02-09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眉山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眉山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的湿地包括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和人工湿地(本实施方案所指湿地不含水稻田)。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全市生态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子孙后代的生存福祉。为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98号)、《中共眉山市委关于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繁荣富裕美好眉山的决定》(眉委发〔2018〕1号)要求,结合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繁荣富裕美好眉山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原则,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县(区)政府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23.88万亩,湿地保护水平明显提高。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四)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应设立界碑、界桩,在显著位置树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类型、四至范围、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做好分类管理。一般湿地名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全省湿地资源普查结果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林业厅备案。(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落实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认真贯彻落实、组织实施中央和省湿地管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责、权、利。(市财政局、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市林业局指导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县(区)林业局指导本辖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做好湿地修复工作。对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不含城市建成区内以休闲娱乐、大众旅游为主要目的的城市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在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加快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合理配置湿地管理人员,加强能力建设,夯实保护基础。在重要湿地进一步完善和扩大湿地管护公益岗位,探索建立湿地管护员制度,助力精准扶贫,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七)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各县(区)要分解落实湿地管控目标。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进行严格的科学调查、论证和评估,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按照国家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科学开展湿地生态状况评价。到2020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3%,水质达到地表水III类以上。重要江河湖泊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全市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九)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十)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湿地,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严格保护。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禁止在河滩种植阻碍行洪的高大乔灌木及建设碍洪建筑。(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规范湿地用途管理。严格把关湿地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林木采伐、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二)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和管理,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逐步建立重要湿地远程监控网络,实时监控重要湿地保护状况。认真落实《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三)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县(区)林业局牵头编制湿地修复专项方案;跨县(区)的湿地修复区,由市林业局牵头编制湿地修复专项方案。(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四)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县(区)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排水退化湿地恢复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各县(区)探索开展全域湿地保护与建设试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五)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将湿地保护修复与流域污染治理相结合,开展重要湿地、湖泊、河流流域污染综合治理。通过污染物清理、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六)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落实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各项措施,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强化对电站等水利工程下泄生态流量和生态鱼道的强制要求和监督监控,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落实湿地保护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湿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湿地资源利用负面清单,切实保护好各类湿地资源。(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法制办、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九)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公益性事业政府投入为主、经营性项目与社会资本结合的原则,整合政府性投入,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全力保障湿地保护修复。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的建设和运营,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市财政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加强全市天然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突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安全等关系研究,针对省级以上重点保护湿地动植物、特有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开展保护生物学研究。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研究、试点与示范,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建立湿地保护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一)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环境保护日”等节日,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新媒体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努力形成全社会热爱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将湿地保护修复知识教育纳入生态文明教育中,挖掘并整合生物、地理等学科教育资源,组织学生学习湿地保护修复知识。利用主题教育班(队)会等形式,开展湿地保护修复知识宣传活动。依托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建立湿地保护教育基地,开展湿地保护实践活动、研学旅行。建立市、县级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市林业局牵头,市教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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