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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171128-174746-06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1-12-16
 文  号  眉府办发〔2011〕36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1-12-15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眉府办发〔2011〕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单位: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川办发〔2011〕1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落实补偿政策,提高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加快综合改革,促进全面发展。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保障与补偿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既能体现公益性、又能调动积极性的新体制、新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完善投入政策,实施多方补偿。明确主体补偿渠道,积极探索其他补偿渠道,通过建立多方投入格局,不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政策,为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三)加大政府投入,落实财力保障。在确保政府卫生投入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注重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统筹整合,优化配置,充分发挥政府补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综合改革有序衔接、整体联动。

  (四)转变体制机制,注重工作实效。实行各级政府直接补助和购买服务等多种投入方式,既要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需要,更要注重强化绩效考核,建立以考核结果为导向的政府补助资金分配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机制的转变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负责经费,从2011年起人均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主要由区县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承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的,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补助政策合理安排补助。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按省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定为10元,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同时相应提高医保支付上限标准。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其他服务收费仍按现有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严禁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行为。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实行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建立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按《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方案》(川财社〔2010〕15号)有关规定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四)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可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继续落实好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及时足额落实省财政对乡村医生的补助经费。要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有条件时,建立对乡村医生的绩效考核机制。

  (五)加强对非政府举办基层卫生机构的扶持。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三、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对服务人口超过3万人、服务能力已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区县卫生部门申请,市卫生部门根据《四川省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0)》评审通过,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另成立相应机构承担其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创新用人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认真按照省要求完成编制核定工作。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要按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总量和相应岗位空缺内,按规定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妥善安置未聘用人员,确保社会稳定;相关费用由政府按规定统筹解决。同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落实到位。

  (三)发挥医保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费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主动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考核机制。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给予适当奖励。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绩效考核按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142号)文件执行。

  (五)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与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制订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按照国家及省有关优惠政策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规范、稳定、长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区县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办法,并报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备案。

  (二)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各区县要强化统筹协调发展的责任,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要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并按照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要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将按政策应落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经费优先纳入区县基本财力保障范围。

  (三)加强督查,分类指导。市医改办将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区县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报市医改办。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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