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171128-174731-456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1-11-18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1〕35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1-11-17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眉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规划区以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战时用于防空的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其它除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相关规范要求确定。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报建审批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发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建设单位持该证进行施工图设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面积应不少于应建面积。若确因特殊情况,设计面积小于应建面积,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必须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符合《眉山市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眉府办发〔2007〕47号)第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可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行政许可,并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择地统一建设;符合《眉山市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第四条减免条件的,按程序申请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颁发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又未办理易地建设行政许可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需委托具有相应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图纸备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放眉山市人防工程开工通知书。既无眉山市人防工程开工通知书,又未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对隐蔽工程的验收进行全程监督。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防空地下室选用的人防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防空地下室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竣工验收资料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并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备案认可文件。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项目的竣工备案手续。
七、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区、县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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