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171128-172311-223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2-05-30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2〕14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12-05-25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2〕14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
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力度,确保全市经济“高位求进、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 眉山市政府部门执行制度不力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府发〔2010〕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与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有关的各级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
(一)省重点项目;
(二)市重点项目;
(三)集中开工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四条 在重点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落实重点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关于重点项目建设的指示、决定和命令的,或者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和命令不力的;
(二)新建重点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开工的;
(三)季度内重点项目投资进度低于时间进度5个百分点以上的;
(四)不如实上报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在服务重点项目建设时,没有按期兑现服务承诺,或者对项目审批中存在的问题,没有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影响项目推进的;
(六)其他影响重点项目推进的情形。
第五条 问责的主要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告诫、诫勉;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六)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辞退或解聘。
上述问责方式,视情节轻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构成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的日常督查,提出实施问责的建议。市政府督查室负责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的重点督查。市监察局负责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的不定期抽查和实施问责。
第七条 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问责情况不定期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或者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八条 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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