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文件当前位置: 首页 > 政  策 > 正文
 索 引 号  20171128-171941-95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2-09-18
 文  号  眉府办发〔2012〕30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2-09-13  有效性  失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2〕30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04年6月15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眉山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试行)》(眉府办发〔2004〕31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3日

  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眉山市减灾委员会

  2.2 眉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救灾装备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6.1.2 启动程序

  6.1.3 响应措施

  6.1.4 响应终止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6.2.2 启动程序

  6.2.3 响应措施

  6.2.4 响应终止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6.3.2 启动程序

  6.3.3 响应措施

  6.3.4 响应终止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6.4.2 启动程序

  6.4.3 响应措施

  6.4.4 响应终止

  6.5 信息发布

  6.6 其他情况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8.5 解释部门

  8.6 预案生效时间

  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市有关自然灾害救助的方针、政策、原则。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发生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暴雨洪涝、风雹、雪、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各级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眉山市减灾委员会

  眉山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协调开展全市减灾活动和配合开展全省重大减灾活动。

  2.2眉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市减灾委办公室工作由市民政局具体负责。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1.1各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每年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3.1.2 市、区县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3 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3.2.1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四川省救灾物资管理办法》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3.2.2 市、区县救灾物资储备库承担同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任务。区县民政部门可在自然灾害多发和交通不便的偏远居民集中居住点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3.2.3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物资储备管理、使用发放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保障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加强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3 以市减灾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3.4 充分发挥各行业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结合省上资源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3.4 救灾装备准备

  3.4.1 市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4.2 市、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救援队伍间的联动机制,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培育、发展、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使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气象、地震、测绘、畜牧兽医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准备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7.1 市、县、乡三级要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实行避难场所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形成布局合理、有灾能避、平灾结合、覆盖全市的应急避难场所网络。

  3.7.2 加强避难场所管理,确保灾害发生时避难场所能立即投入使用,使受灾群众能得到迅速、妥善安置。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3.8.1 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宣传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应急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2 组织开展各级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8.3 市级各灾害管理部门和自然灾害多发区域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开展省级各类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市级各灾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供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预警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有关区县通报。

  4.2 灾情管理

  市、区县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县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向当地政府应急办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民政厅报告。

  区县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民政厅和民政部。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较大以上突发自然灾害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电话、2小时内书面报市政府应急办。

  4.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县民政部门每日9时之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每日10时之前向民政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县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并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接到区县民政部门上报的灾情数据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并向民政厅报告。

  4.2.3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 市、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区县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要求市级和相关区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工作,物资不足情况下可向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请求支援。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政府市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组织领导;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秘书长(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某一区县或多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或受伤50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5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2万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或50万人)以上。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市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报市减灾委领导研究,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长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市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市政府向受灾区县下发《关于启动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Ⅰ级响应的通知》,并抄送民政厅。

  6.1.3 响应措施

  由市政府市长统一领导、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政府召集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区县会商,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2)市政府主要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邀请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受灾区县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向上争取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眉山军分区、武警眉山市支队根据灾情,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接卸、发放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6)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城乡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性鉴定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工作。市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外界救灾捐赠款物。市外侨台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政府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1)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提出终止建议,市政府市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2)向受灾区县下发《关于终止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Ⅰ级响应的通知》,并抄送民政厅。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某一区县或多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受伤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2千户)以上,10万间(或2万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20%(或35-50万人)。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市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报市减灾委领导研究,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市减灾委向受灾区县下发《关于启动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Ⅱ级响应的通知》,并报送市政府和民政厅。

  6.2.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召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受灾区县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2)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分管副市长)带队组成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受灾区县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向上争取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和组织开展城乡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性鉴定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1)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2)向受灾区县下发《关于终止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Ⅱ级响应的通知》,并报送市政府和民政厅。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某一区县或多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受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千户)以上,1万间(或2千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15%(或20-35万人)。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市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市减灾委办公室向受灾区县下发《关于启动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Ⅲ级响应的通知》,并报送市政府和民政厅。

  6.3.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区县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向上争取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和组织开展城乡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性鉴定等工作;卫生部门指导受灾地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区县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1)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2)向受灾区县下发《关于终止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Ⅲ级响应的通知》,并报送市政府和民政厅。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某一区县或多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伤2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

  c.因灾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千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10%(或10-20万人)。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市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秘书长(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市减灾委办公室向受灾区县下发《关于启动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Ⅳ级响应的通知》,并报送市政府和民政厅。

  6.4.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秘书长(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秘书长(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区县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向上争取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和组织开展城乡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性鉴定等工作,卫生部门指导受灾区县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终止

  (1)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市减灾委秘书长(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2)向受灾区县下发《关于终止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Ⅳ级响应的通知》,并报送市政府和民政厅。

  6.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区县政府、减灾委或其授权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受灾区县政府或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 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山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在灾情基本稳定后,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程序及时申请和拨付中央、省、市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区县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市民政局组织各区县民政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受灾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7.2.3 根据区县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资金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市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市发展改革、市财政、市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市民政局根据区县民政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 市民政局收到受灾区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区县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将评估结果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将评估结果上报民政厅。

  7.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规划区范围内的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区县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请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区县政府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5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