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171128-165027-597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7-11-17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7〕90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7-11-16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眉山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已经市第四届政府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
眉山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27号)精神,推动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户籍制度改革为龙头,统筹推进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体系;以人民为中心,统筹推进教育、就业、养老、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以自愿落户为原则,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带动新增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全面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4个百分点以上,年均落户五万人以上。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7%以上。
三、主要内容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全市城镇落户限制,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完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消除机制障碍。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措施,增强城镇户籍吸引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完善大中专院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管理制度,方便各类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落户。简化落户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畅通迁移通道。完善居住证管理办法,鼓励居住证持有人落户城镇。依法保护农业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认真落实眉山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系列要求,加快推进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及亲属落户城镇。坚持以农村学生升学入镇、失地农民、城中村居民、异地搬迁进城人员、新生代农民工、集中供养自愿转户农村特困人员为重点,配套制定工作细则,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工作生活地落户。(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继续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应采尽登、应销尽销、常态维护”的要求,集中开展全市户籍和实有人口信息清理登记专项工作,全面采集我市户籍人口、实有人口、从业人员信息,核查清理辖区内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境外居留人员和户口不明人员,确保人口管理“底数清、去向明、信息实、服务好”,彻底解决户籍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代码的人口信息库。(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建立居住证和居住人员信息登记制度。按照眉山市居住证暂行办法规定,推动年满16周岁、拟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本市跨县(区)居住人员申领居住证。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总规模,在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建设公用设施、制定公共服务政策等方面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公平对待。(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财政保障。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接受教育,并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三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为农民工子女入学提供更多便利,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坚持奖补资金和教育资源向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较多的学校倾斜。(牵头单位:市教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六)基本医疗纳入城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范围。坚持把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范围,支持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对与企业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进城从事个体灵活就业的,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府按政策规定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助,并为符合条件困难群体按最低缴费标准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落户城镇农业转移人口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入伍的,其学历执行农村应征青年标准。凡取得城镇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救助范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多权同确”,按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2019年前基本完成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全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合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探索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村集体对落户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承包地的补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按政策规定享有相关惠农补贴政策。(牵头单位:市委农工委;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八)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综合运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推动股权和债权融资、资产证券化、开发性金融贷款等多种举措,鼓励采用PPP模式、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坚持把资金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地下综合管廊和停车场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垃圾污水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倾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眉山发展公司、市城乡环境治理办)
(九)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机制。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制定有吸引力、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在城市建设、工业园区、旅游景区、土地双挂钩项目、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交通和水库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拆迁安置中,鼓励拆迁农民选择进城购房,并为农村居民进城购房提供更加配套便利服务。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创业大学生、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措施,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用好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培训机制。分类开展转户居民教育培训,以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进行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使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推动农民工稳定有序融入城镇。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能力,促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对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提升教育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一批省级劳务培训基地。加强农民工培训基地建设,办好一批适宜转户居民学习、方便转户居民就业的特色专业或职业(工种)。(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进一步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实施规划统筹调控,改进用地计划安排,开展对城市和开发区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评价工作。对闲置土地分类推进处置,形成遏制新增闲置土地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城镇更新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满足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提升城镇建设用地人口、产业承载能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十二)积极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撤乡设镇、乡(镇)合并,加大撤镇设街道办事处力度,扩大县〔区〕城区城镇规模,增强人口集聚能力。积极探索城镇管理体制改革,适时将条件成熟的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的镇改设街道办事处。全面梳理镇一级享有的各项政策,对今后改为街道办事处的镇,继续保留原有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编办、市城乡规划局)
(十三)转变农村和社区管理模式。对符合改居民委员会标准、条件成熟的城中村和城边村,实行“村改居”。建立健全社区民主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保障,大力推行社区党组织领导和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的综合管理模式。强化农村新型社区物业管理,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物业管理办法、服务标准,提高管理效益和服务质量。稳妥推进农村政企分开、政府公共服务和居民自治管理分开,加快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实现集体资产管理与社会事务管理相分离。对经济和就业非农化水平超过70%的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新设镇或街道办事处。(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此方案。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各自领域重点任务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统筹推进的实施意见,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
(二)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撑。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1+N”政策体系,以本《方案》为“1”,以户籍制度改革、农业转移人口权益保障、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等若干政策为“N”,深化政策研究,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专项规划;市教体局负责制定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权利的实施办法;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地完善户籍迁移政策,规范户口登记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地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配套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完善包括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督促企业依法为农业转移人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完善转户居民和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地出台解决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的实施办法;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各地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指导各地探索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农村权益依法自愿退出机制;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市统计局负责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信息统计,收集各方数据,实现数据的集中共享。
(三)进一步强化考核督查。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纳入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调整优化考核指标,健全工作督促检查机制,对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特别是户籍、土地、教育、财政、社会保险等群众关注度高的政策,要建立台账清单,明确完成时限,定期督导,确保各级各部门按计划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渠道宣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的群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及时总结提炼城镇化综合试点及各地经验做法,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新兴媒体,广泛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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