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提案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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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政协第五届第三次会议第194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3-06-19 16:18   市市场监管局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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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永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定期检验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194号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针对提案中提出的问题与建议进行仔细研究,并以走访面谈的方式进一步沟通了解详细信息,现答复如下。

眉山市目前电梯维保市场存在维保公司数量多,竞争激烈的特点,当前电梯维护保养存在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对安全舒适便捷乘梯的需求与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不断压低电梯维护保养价格不落实主体责任之间的矛盾,低廉的维保费用与完成高质量维保工作之间的矛盾,抓住这些矛盾,能更好的解决提案中提出的问题。

一、维保人员技术水平低,责任心弱,建议推行考试制度。

我局将采纳您的建议。目前我局对电梯维保人员已实行抽查考试制度,对所抽查的电梯维保公司技术负责人和维保人员进行闭卷考试,考试成绩会进行通报,对考试不合格人员将责令停业学习。电梯产生故障的情况中,维保单位技术水平低,责任心弱只是一部分原因,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作为负有管理电梯安全平稳运行的主体责任,为节省成本对于电梯维护保养投入低,不愿出资修复电梯存在的问题隐患是主要原因。结合落实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主体责任和考试制度的推行,我局拟将维保单位主要负责人、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纳入考试范围,对各单位骨干人员进行考评,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同时提高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加强管理好所属设备的自觉性。

二、定期自检工作不到位,建议落实定期自检工作。

目前电梯的定期自检包括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包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项目,项目设置较完备。定期自检资料在电梯检验机构实施定期检验时均需要使用单位提交,并核查存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自检应由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实施,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电梯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往往委托电梯维保单位对其电梯实施自检,但电梯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对电梯自检过程疏于监督,对电梯自检结果缺乏了解,对自检发现的问题隐患不愿出资修复。落实定期自检工作,关键还在于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切实监督维保单位的自检过程,确保电梯问题的发现和解决。我局将采纳您的建议,严格督促电梯自检工作的落实,加强对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督促电梯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积极应对维保和自检工作排查出的电梯隐患,投入必要的修理资金,限期消除电梯存在的故障隐患,对拒不消除故障隐患的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严肃查处,切实落实其主体责任。

三、行业监管有待进一步提高问题,建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我局每年会制定“双随机”检查清单,其中对包括电梯相关单位的检查,也会定期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对电梯质量安全进行检查。每年会制发实施电梯相关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近年来,我局开展了“电梯维保乱象整治”、“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2022年电梯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电梯鼓式制动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心乘梯守护行动”、“实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工作”等电梯专项行动,以上监管方法我局将继续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电梯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

(联系人:魏子愉;联系电话:1801129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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